爲國美通訊製作、出具的法律文件存虛假記載,競天公誠律所被證監會罰款百萬
深圳商報·讀創客戶端記者 李薇
8月8日,中國證監會披露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北京市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競天公誠)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471,698.12元,並處以100萬元罰款;對時任律師鄭婷婷、鄧宇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40萬元罰款。
經查明,競天公誠爲國美通訊2020年非公開發行股票製作、出具的法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
經證監會另案查明,國美通訊2020年度通過虛假貿易業務虛增營業收入、成本,其2020年非公開發行的相關文件引用了虛假貿易業務收入數據,發行文件存在虛假記載。
競天公誠是國美通訊2020年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法律顧問。2020年10月21日,競天公誠出具《關於國美通訊設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股票的法律意見書》(以下簡稱《法律意見書》)、《關於國美通訊設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股票的律師工作報告》(以下簡稱《律師工作報告》)。競天公誠相關《法律意見書》、《律師工作報告》認爲“發行人本次非公開發行符合《證券法》《發行辦法》及《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所規定的申請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競天公誠製作、出具的法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競天公誠該項目業務收入爲471,698.12元(不含稅),簽字律師爲鄭婷婷、鄧宇。
證監會還認定競天公誠在提供法律服務中未勤勉盡責。
首先,競天公誠對貿易業務盡職調查不到位,未審慎覈查驗證重大業務合同及重要客戶、供應商工商信息。競天公誠查閱了貿易業務主要客戶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但未發現異常情況。一是未發現相關客戶與某供應商曾存在同股東、同註冊地址的情況。二是未發現某供應商的合同聯繫人曾擔任相關客戶的監事。相關客戶和某供應商曾存在同人員、同股東、同註冊電話、同註冊郵箱、同通信地址的情況。競天公誠未發現上述異常情況並進一步覈實,對貿易業務的盡職調查不到位。競天公誠的上述行爲不符合《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41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律師事務所及其指派的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應當依法對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覈查和驗證”的規定。
同時,競天公誠存在工作底稿不完整,未將貿易業務合同、發票、審查記錄等相關資料歸檔等行爲。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法律意見、情況說明、工作底稿、詢問筆錄、發票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證監會認爲,競天公誠上述行爲違反《證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三款所述情形。簽字律師鄭婷婷、鄧宇是上述行爲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北京市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471,698.12元,並處以100萬元罰款。對鄭婷婷、鄧宇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40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