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報告虛假記載,雲南一上市公司及高管被罰1250萬元
日前,中國證監會雲南監管局公佈了對昆明雲內動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雲內動力或公司)的處罰決定書。依據《證券法》有關規定,中國證監會雲南監管局對雲內動力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爲進行了立案調查,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雲內動力、雲內動力董事長楊波等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案件現已調查、辦理終結。
處罰決定書顯示,雲內動力2021年年度報告、2022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如銷售和採購返利、供應商索賠補償、期間費用的會計覈算不準確、不規範;未實際交付貨物但開具發票並依據發票確認收入,導致虛構收入;僅依據發票確認收入,導致跨期確認收入;計提存貨跌價準備及應收賬款信用減值不準確、未計提產品質量保證費用。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中國證監會雲南監管局決定對雲內動力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0萬元罰款,對公司董事長楊波等7名高管及相關責任人分別處以200萬元至60萬元不等的罰款,公司及個人罰款合計1250萬元。
信披存在違法違規行爲
中國證監會雲南監管局查明,雲內動力2021年年度報告、2022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具體情況如下:
雲內動力銷售和採購返利、供應商索賠補償、期間費用的會計覈算不準確、不規範。其部分銷售返利的核算時點、科目、金額不準確,部分採購返利計提依據不充分、計提金額不準確。未審慎合理覈算部分供應商索賠補償,存在錯誤計入營業收入或衝減銷售費用金額不準確的情況。
另外,該公司存在推遲確認職工薪酬、三包索賠費用、運輸費用、研發費用及其他銷售費用、管理費用以及少計銷售費用的行爲,還存在將部分客戶的三包索賠費用錯誤覈算爲商務返利。
同時,雲內動力還存在未實際交付貨物但開具發票並依據發票確認收入,導致虛構收入;僅依據發票確認收入,導致跨期確認收入的情況。
此外,雲內動力計提存貨跌價準備及應收賬款信用減值不準確、未計提產品質量保證費用。
上述行爲中,採購返利覈算不準確、推遲確認費用及少計費用、計提存貨跌價準備及應收賬款信用減值不準確、未計提產品質量保證費用等行爲影響利潤總額但不影響營業收入。
中國證監會雲南監管局查明,雲內動力的上述違法行爲合計導致公司2021年年度報告虛減營業收入180406240.72元,佔當年披露營業收入的2.25%,虛增利潤總額7674987.06元,佔當年披露利潤總額的13.51%;2022年年度報告虛增營業收入22577173.38元,佔當年披露營業收入的0.47%,虛減利潤總額101813468.95元,佔當年披露利潤總額的7.84%。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公告、財務資料、銀行賬戶資料、相關詢問筆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雲內動力的上述行爲,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情形。
公司及高管等合計被罰1250萬元
前述處罰決定書顯示,根據《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根據《信息披露違法行爲行政責任認定規則》相關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之外的其他人員,確有證據證明其行爲與信息披露違法行爲具有直接因果關係的,應當視情形認定其爲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中國證監會雲南監管局認爲,對雲內動力2021年、2022年年度報告信息披露的違法行爲,公司董事長楊波全面負責公司工作,未督促公司在採購、銷售、財務等關鍵部門建立並執行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未關注財務、業務內控規範性和會計處理準確性,未及時通過內部審計、檢查等發現公司在財務、運營等方面存在問題,未勤勉盡責;其簽署雲內動力2021年、2022年年度報告,確認上述報告真實、準確、完整,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除楊波外,時任董事、總經理代雲輝,時任董事、總經理宋國富,時任董事、副總經理、財務總監屠建國,時任董事、副總經理王洪亮,時任財務管理部部長朱國友,時任營銷公司副總經理張永齊亦被認定對雲內動力信息披露違法行爲負有相關責任。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中國證監會雲南監管局決定:對昆明雲內動力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0萬元罰款;對楊波給予警告,並處以200萬元罰款;對代雲輝給予警告,並處以80萬元罰款;對宋國富給予警告,並處以80萬元罰款;對屠建國給予警告,並處以90萬元罰款;對王洪亮給予警告,並處以80萬元罰款;對朱國友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張永齊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