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配盈餘投資 三年不能變

企業將未分配盈餘用於實質投資可享租稅優惠,不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若在三年內,將以盈餘購置的建築物、軟硬體設備等轉借、出租,或變更使用目的,轉爲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部分,將補稅並加計利息。

爲鼓勵企業以盈餘從事實質投資,提升生產技術,依《產業創新條例》規定,公司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盈餘發生年度次年起三年內用於實質投資,且實際支出金額合計數達100萬元,可將該投資金額列爲未分配盈餘減項,降低未分配盈餘稅。

依規定,除公司合併、分割或依企業併購法第27條或第28條規定收購,而移轉給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收購公司,且繼續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外,相關資產未於三年內供營業或生產使用即應課稅。也就是說,當公司將實質投資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應向國稅局補繳已減除或退還稅款,並自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限屆滿次日或領取退稅款日次日起至繳納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舉例來說,甲公司2022年未分配盈餘申報案,將購置的生產設備1,000萬元列爲減除項目,經查覈該公司次一年度已結束營業,並轉售相關抵減設備,未符合前述實質投資項目需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規定,除剔除補稅50萬元,並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特別留意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項目的時限與使用目的規定,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