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配盈餘投資抵稅 有條件
財政部。聯合報系資料照
公司以未分配盈餘從事實質投資,符合條件可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租稅優惠,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企業適用這項租稅優惠,前提是投資項目必須是「自用」,否則將會被剔除。
《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若將盈餘用於興建或購置自用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且達一定金額(100萬元以上),可列爲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
舉例來說,甲公司主張以盈餘向境外廠商購置設備,並列報爲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然而經查覈發現,甲公司未能提出進口報單等證明文件,其訂購單的送貨地址也屬於境外子公司,而非甲公司自有或承租的營業場所。
也就是說,該筆設備實際上是提供境外子公司使用,並未用於甲公司本業或附屬業務,因此不符規定,遭剔除並補徵相關稅額。
國稅局官員解釋,這項租稅優惠的設計初衷,在於鼓勵企業將盈餘留在國內,投入產能升級與技術創新,以提升產品或服務品質,若企業只是透過帳面操作,把盈餘轉移到境外或他處,已偏離政策目的,企業必須確保投資設備或建築物確實用於國內自家生產或營業,否則將面臨補稅處分。
另外就算投資項目順利列報爲減除,後續使用也必須謹慎。官員提醒,倘若企業在三年內將列報項目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用途爲非自用,例如轉讓給關係企業或改作投資理財,國稅局將追繳原已減除或退還稅款,並加計利息徵收,因此企業在規劃投資時,必須事前評估長期用途,避免日後調整方向導致稅務成本增加。
國稅局提醒,申報時必須具備完整的佐證文件,例如進口設備要有報單及關稅憑證,國內建置須提供契約、發票與驗收資料,文件不齊全,即使確實有投資行爲,也可能因查覈無法認定而被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