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長期扣押一公司的漂流船,齊齊哈爾碾子山區文體局被判賠償
新京報訊(記者行海洋)集中整治亂收費、亂罰款、亂檢查、亂查封,是規範涉企行政執法專項行動的重要內容。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印發通知,要求加大對涉企市場準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重點領域行政案件的司法審查力度。8月12日,最高法發佈第一批涉企行政強制典型案例。
在一起行政賠償案中,某漂流公司於2004年開始在齊齊哈爾市碾子山區經營漂流項目。2019年,該區文體局在執法活動中發現,某漂流公司經營的漂流項目應當按照《黑龍江省體育經營活動管理條例》的規定在區文體局備案管理,但該公司未備案。2019年8月4日,區文體局扣押該公司的漂流船5只並製作了扣押清單,但直至2022年4月一直未予返還。該公司不服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判決區文體局賠償扣押所導致的漂流船、碼頭等設施損失及停產停業損失。
齊齊哈爾鐵路運輸法院一審認爲,《黑龍江省體育經營活動管理條例》並沒有規定經營主體未備案登記的監管部門有權採取扣押財物的行政強制措施,且根據行政強制法規定,行政機關決定扣押,應當製作並當場交付扣押決定書和清單,且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複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本案中,區文體局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製作並當場交付了扣押決定書,且自扣押漂流船後一直未予返還。故對於區文體局扣押漂流船的行爲判決確認違法。關於行政賠償問題,某漂流公司提交的證據無法證明其因船隻被扣押所導致的實際經營損失,人民法院結合該公司購買漂流船的價格單、每隻漂流船的承載人數、該公司經營漂流的年收入等,考慮折舊因素,酌情判決確定相應賠償額。該公司上訴後,哈爾濱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二審以相同理由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最高法表示,行政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職責對經營主體實施監管,一方面要落實監管責任,實現監管全覆蓋,另一方面也要着力提升政務服務能力和水平,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對於經營主體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爲,監管部門開展執法活動應當做到有理有據,採用非強制性手段能夠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
編輯 張磊
校對 劉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