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避麻煩登記女兒名下 父想收回產權遭拒!怒告結局超反轉
爲了避免麻煩登記女兒名下,父親怒告「還我房」結局超反轉。(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化名)十多年前買下一戶房屋,因事務繁忙,便讓妻子小萱(化名)代爲簽約,並登記在女兒歡歡(化名)名下。阿國聲稱房子其實是自己出錢買的,女兒只是名義人,如今他想要收回產權,卻被女兒拒絕,父女倆因此對簿公堂。
判決書指出,阿國當年透過房仲購得一處房地,房價720萬元,所有費用由他與妻子小萱共同支付。不過,當時他考量自己工作繁忙,便委託妻子小萱簽署買賣契約,並將房屋登記在女兒歡歡名下。事後房屋由阿國管理出租,租金及水電稅金也都由他負擔。
多年後,父女因房產問題起衝突。阿國認爲,女兒只是「名義所有人」,房屋實際上屬於自己,因此提告要求法院認定借名登記契約終止,命女兒將房屋過戶回他名下。同時,他也聲稱,曾爲協助女兒清償另一筆房貸,匯款337萬2638元到對方帳戶,因此要求返還這筆借款與利息。
但歡歡反駁說,這間房子是父親「送給她的」,只是基於孝順才讓父親管理收租;而那筆三百多萬元匯款,確實是借款沒錯,但雙方約定要等房屋賣出後纔有錢歸還。
法官指出,雖然阿國確實支付了購屋款項,但房屋登記在女兒名下,根據土地登記的「公示公信原則」,登記人即爲法律上的所有權人。阿國未能提出任何借名登記契約書,也未說明雙方具體口頭約定的時間與內容,單憑匯款單與契約影本不足以推翻登記效力。
法官認爲,阿國所謂「房屋由他出租收租金」等情,頂多顯示父女間有管理協議,不足以證明房產所有權歸屬;女兒所辯「基於孝順」也非全無可能。因此,判決駁回阿國要求過戶的主張。
不過,在借款部分,法官認定匯款事實明確,且女兒亦不否認確實收款,僅辯稱「要賣屋後才還」,但未提出任何約定證明,因此裁定阿國勝訴,女兒歡歡必須返還337萬2638元,並加計年息5%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