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義川控黃國昌「狗仔」組織涉社維法、國安法 法界這麼看

民進黨立委王義川質疑民衆黨主席黃國昌養「 狗仔」集團,偷拍綠營政治人物,3日提告黃國昌、凱思國際負責人李麗娟7人涉犯《刑法》妨害秘密、《個資法》、《國安法》、《社會秩序維護法》。法界人士評論說,王義川提告罪名雖然洋洋灑灑、但感覺是「濫訴」,舉例而言王義川是去年6月被拍到闖紅燈,但《社維法》追訴時效僅2個月,提告早已超過時效,且《國安法》發展組織罪屬於二審管轄案件,北檢並無權偵查。

王義川3日提告黃國昌、凱思國際負責人李麗娟7人涉犯《刑法》妨害秘密、《個資法》、《國安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強調他被「狗仔」跟拍9天,嚴重侵犯其隱私。

法界人士說,王義川提告的「犯罪事實」,與他先前提告凱思國際4名員工扮狗仔偷拍,涉嫌妨害自由罪情節相同,這部分早已被桃園地檢署不起訴處分。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警察機關負責處理《社維法》的違序行爲,而《社維法》追訴時效爲2個月,一旦逾期,警察機關就不得訊問、處罰或移送法院處理。

而依據王義川提告內容,凱思國際的4名員工是於去年6月5日起至6月13日止,駕駛該車跟拍他9天,王義川今天向北檢提告《社維法》,早就超過《社維法》時效,更何況《社維法》的違序行爲,是由警方裁處或移送法院裁罰,不屬於檢察官偵處範圍。

另至於《刑法》妨害秘密罪,是處罰「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王義川身爲立委,屬於公衆人物,他被拍到「闖紅燈」的交通違規行爲,是否會構成妨害秘密罪,尚有爭議。

至於王義川向北檢告發黃國昌、凱思國際負責人李麗娟涉犯《國安法》第2條發展組織罪,就更有爭議了。《國安法》發展組織罪爲二審管轄案件,北檢並沒有管轄權。

而且凱思國際公司幕後是否爲港資、或中資?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3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爲」,違者處以罰鍰,屬於行政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