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締非法社會組織辦法》5月1日起實施——全面整治非法社會組織

2月19日,民政部發布《取締非法社會組織辦法》,將於今年5月1日起實施。新《辦法》是對原有規章的完善,將進一步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

2000年4月,民政部曾發佈《取締非法民間組織暫行辦法》。20多年來,該辦法在打擊整治非法社會組織,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隨着社會組織的快速發展,原有規定已難以適應當前治理需求。新《辦法》將“非法民間組織”調整爲“非法社會組織”,其中有何不同?據瞭解,“民間組織”是一個歷史性概念,在今天,社會組織通常具有非政府性、非營利性、自願性和自治性等特徵,現有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近90萬家,是參與社會治理和公共服務的重要力量。

與此相對,非法社會組織通常未經合法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對外開展活動。它們往往通過虛假宣傳、非法集資、詐騙等手段侵害公衆財產和權益,不僅使受害者蒙受經濟損失,還擠佔了合法社會組織的資源和空間,導致公衆對社會組織的整體信任度下降。

新《辦法》明確了三類重點打擊對象:一是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二是社會團體籌備期間開展籌備以外活動的;三是被撤銷登記、吊銷登記證書後繼續以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民政部社會組織管理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此舉旨在精準打擊非法社會組織,維護社會組織生態的健康發展。

在基層社區,大量由居民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組織,如老年文藝表演隊、志願者組織等,爲社區發展作出了積極貢獻。這種羣體如何界定呢?記者瞭解到,新《辦法》明確將規模較小、活動範圍有限的社區社會組織,以及依法無需登記的組織排除在打擊範圍之外,避免“誤傷”。這類組織將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實施管理,確保其在基層治理中繼續發揮積極作用。

近年來,民政部聯合公安部等部門,先後於2018年、2021年、2023年開展了3次全國性專項行動,嚴厲打擊非法社會組織。但從執法實踐看,非法社會組織活動日益隱蔽,發現難、取證難、違法成本低等問題依然突出。因此,新《辦法》的出臺勢在必行。

新《辦法》從兩方面入手,提升打擊整治效能。一是明確監管責任,規定由違法行爲發生地的縣級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取締工作,上級機關在必要時可直接介入;同時,對需取得許可證或批准文件而未依法取得的組織,明確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釐清職責分工。二是規範執法程序,細化了取締決定作出程序,增加法制審覈、案件調查終結報告等內容,調整優化取締程序,提升取締規範化水平。

值得注意的是,並非所有的非法社會組織都必須作出取締處理。民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對一些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的非法社會組織,經勸誡、教育後主動及時解散的,可以不再作出取締決定,這爲勸散等執法方式留下實施空間。

社會各界在抵制非法社會組織方面也能扮演重要角色。公衆可通過“中國社會組織政務服務平臺”或者“中國社會組織動態”政務微信進行查詢,對凡未登記的組織均需提高警惕。此外,民政部呼籲公衆“六不做”:不參加非法社會組織活動、不爲非法社會組織提供支持;黨員幹部和社會名人不爲非法社會組織“站臺”;新聞媒體不給非法社會組織提供宣傳機會;企事業單位不與非法社會組織合作;互聯網企業不爲非法社會組織提供平臺;金融機構不爲非法社會組織提供資金便利。

整治非法社會組織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政府、社會、公衆的共同努力。新《辦法》的實施,將爲剷除非法社會組織的滋生土壤、維護社會秩序和公衆利益提供有力保障,推動社會治理邁向更高水平。 (經濟日報記者 敖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