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發布《取締非法社會組織辦法》
來源:法治日報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蒲曉磊
記者2月19日從民政部獲悉,民政部部務會議近日審議通過《取締非法社會組織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民政部社會組織管理局有關負責人介紹說,此次發佈的《辦法》,是對2000年4月開始施行的《取締非法民間組織暫行辦法》的全面修訂。除了調整規章名稱,《辦法》還在明確打擊對象、釐清責任分工、規範執法程序、完善執法措施、強化執法協作等方面作出規定。
《辦法》根據社會組織管理政策法規調整情況,將具有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社會團體籌備期間開展籌備以外活動,被撤銷登記、吊銷登記證書後繼續以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等三類情形的組織作爲打擊整治對象。同時,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要求,將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實施管理、尚達不到登記條件的社區社會組織,以及其他依法無需進行登記的組織排除在非法社會組織之外,避免誤傷。
《辦法》在堅持嚴厲打擊整治基本原則的同時,對於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的非法社會組織,經勸誡、教育後主動及時解散的,可以不再作出取締決定,爲勸散等執法方式留下實施空間。同時規定了銜接條款,在取締非法社會組織過程中涉及行政處罰和治安管理處罰時,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2021年,民政部、中共中央紀委機關、中央組織部等22部門聯合印發了《關於剷除非法社會組織滋生土壤 淨化社會組織生態空間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黨員幹部、新聞媒體、公共服務設施和場所、互聯網企業、金融機構等相關主體提出要求。爲與《通知》相銜接,《辦法》規定對參與非法社會組織活動或者爲其活動提供便利的單位和個人,通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些規定將爲民政部門與紀檢、組織、公安以及相關主管部門加強協作、提升合力提供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