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弊或政治狗仔?受害者張景森用《揭弊者法》檢視 指黃國昌犯7條法

▲民衆黨主席黃國昌 。(圖/記者徐文彬攝)

記者杜冠霖/臺北報導

民衆黨主席黃國昌近日遭踢爆身兼「狗仔頭」,長期透過公益組織「吹哨者協會」,籌組跟拍團隊,專門跟監政敵,包含綠委王義川、政委張景森、陳時中、前民進黨秘書長林右昌、前民衆黨主席柯文哲。受害者之一張景森表示,用黃國昌自己主導通過的《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檢驗黃國昌,他的狗仔行爲程序違法(第3、5條)、手段不正當(第6、14條)、內容不符公益(第2條)、資金不明(第7、15條) 全面違反條例,根本就不是揭弊行爲,無法受到揭弊法保護。

黃國昌被踢爆指揮狗仔跟拍不少綠營政要,包括總統府秘書長潘孟安、前行政院副院長鄭文燦、前政務委員張景森、前監察院秘書長李俊俋、監委蘇麗瓊、前衛福部長陳時中、立委沈伯洋、前民進黨秘書長林右昌等綠營政要。

張景森表示,黃國昌是揭弊者還是政治狗仔?要討論這個問題很簡單,就用黃國昌自己主導通過的《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的標準來檢驗就可以了,黃國昌狗仔隊的行爲,與《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的規定完全不符,是不折不扣的狗仔行爲。

張景森列舉,第一、程序違法:繞過揭弊管道,丟給媒體:《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3條、第5條明白規定:揭弊必須透過監察院、檢察機關或政風單位等正規管道提出,才能受到法律保護。然而黃國昌的模式卻是:先組織狗仔偷拍,再將片段交給特定媒體大肆炒作。這種利用媒體爆料的作法,完全違反法定程序。既未透過正當管道,也無法享受法律保障。這違反條文:第3條、第5條。

張景森指出,第二、手段不正當。偷拍跟監就是下流手段:《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6條第1項規定:「揭弊者應以合法方式取得資訊。」同法第14條也明定,若揭弊行爲涉及違法取得、侵害他人隱私或其他權益,則不得適用保護。

張景森表示,黃國昌狗仔隊的行爲包括長期跟監、偷拍隱私、甚至侵入民宅地下停車場,這些手段本身就可能觸犯刑法或個資法。蒐證方式非法,即使揭露的內容再驚人,也不算合法揭弊,更遑論獲得保護。違反條文:第6條、第14條。

張景森再指,第三、內容不符公益:八卦不是弊案,《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2條明確定義:「揭弊」必須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不法。然而黃國昌狗仔集團所曝光的,多半是針對政敵私生活的小道消息,甚至流於八卦,與公共利益毫無關聯。這種缺乏公益性與重大性的指控,更像是「政治抹黑」,而非揭弊。違反條文:第2條。

張景森指出,第四、資金不明:自己纔是弊端,《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7條明定,揭弊者不得因揭弊行爲「圖利自己或他人」。第15條進一步規定,若揭弊行爲涉及 舞弊、收受不當利益或其他不法,則不受保護。據傳黃國昌狗仔行動的 資金來源不透明,甚至涉及境外金流。若此屬實,這套狗仔體系本身就是最大的弊案。揭弊者應該是揭發黑暗,而不是成爲黑暗的一部分。違反條文:第7條、第15條。

若根據相關法條,張景森強調,黃國昌的狗仔行爲在程序(第3、5條)、手段(第6、14條)、公益性(第2條)、資金(第7、15條) 全面違反條例,根本就不是揭弊行爲,無法受到揭弊法保護。真正的揭弊者應該是守法、守正義的勇者;黃國昌卻是躲在黑影中偷拍、操弄輿論的政客。若他還想繼續用「揭弊」掩飾自己的狗仔操作,不僅是對法律的侮辱,更是對公民社會的踐踏。這樣的人若還高舉正義大旗,只能讓正義蒙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