尪家暴攜子離家遭控同居 健身教練喊冤「只是分租啦!」
臺南一名人夫阿德(化名)指控妻子小美(化名)加入健身教練阿漢(化名)的工作室後,兩人關係曖昧,甚至同居共宿。(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南一名人夫阿德(化名)指控妻子小美(化名)加入健身教練阿漢(化名)的工作室後,兩人關係曖昧,甚至同居共宿,憤而提告求償200萬元精神慰撫金。不過,臺南地院審理後認爲,阿德提出的證據僅能證明妻子與教練是「分租關係」,無法證明兩人有逾越一般社交行爲的不當往來,最終判決阿德敗訴,全案可上訴。
阿德主張,他與妻子小美結婚多年,育有3名子女,原本家庭和睦。但自111年底小美加入阿漢的健身房後,開始藉故外出、晚歸,甚至多次要求離婚。112年4月,小美更成爲該健身房的員工,與阿漢互動更加密切。
阿德指控,小美在112年5月30日後,帶着3名子女搬離家中,與阿漢同居於臺南某租屋處,甚至在外過夜不歸。他更聲稱,阿漢曾出言恐嚇他,並有鄰居證詞及LINE對話紀錄佐證,認爲兩人已侵害他的配偶權,因此提告求償200萬元。
對此,阿漢辯稱,他與小美僅是房東與房客的關係,因小美經濟困難,纔將租屋處的一間房分租給她,而小美與3名子女同住一房,自己則住另一間,雙方並無逾矩行爲。
小美也反控,阿德曾對她及子女施暴,她才申請保護令並帶孩子搬離,強調與阿漢只是普通朋友,並無不當往來。
臺南地院審理後認爲,阿德提出的LINE對話、保護令筆錄及租屋處管理委員會資料,僅能證明小美與阿漢有租賃關係,無法證明兩人有「同居共宿」或發生性行爲。此外,阿德聲請調閱的醫院就診紀錄,也無法佐證兩人有逾越一般社交的行爲。
法官指出,配偶權雖受法律保障,但必須有具體事證證明對方行爲「已破壞婚姻圓滿」,而本案阿德舉證不足,因此判決駁回其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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