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進口水果貨不對版起訴商家和平臺
本報訊 (記者 陶琛 通訊員 刁晨)隨着網絡購物的普及,越來越多的人選擇通過網購平臺購買進口水果。然而,網購雖便捷,與之相關的糾紛也頻頻發生。近日,湖南省衡陽市珠暉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涉及進口水果的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判決某旗艦店退還貨款,並支付1000元賠償金,某網購平臺公司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龍某通過某網購平臺在某旗艦店購買了一款進口冷凍榴蓮肉,然而收貨後卻發現榴蓮的實際重量與銷售頁面標註不符,且外包裝上僅有中文標籤,缺失了進口標識、溯源碼及生產者信息等關鍵要素。龍某隨即聯繫某旗艦店要求退貨,卻被告知生鮮水果不支持退貨,僅同意退還20元重量差價。某網購平臺介入協商但未能解決問題。龍某將某旗艦店和某網購平臺公司一同訴至法院,要求退還貨款並支付1000元賠償金。
法院審理後認爲,某旗艦店銷售的冷凍榴蓮肉產品屬於進口食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條規定:“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進出口商品檢驗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檢驗合格。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按照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要求隨附合格證明材料。”某旗艦店作爲經營者,未依法對採購的食品進行查驗,未能提供案涉榴蓮的相關報關單及合格證明,未履行經營者的法定審覈義務,屬於明知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法院遂判決某旗艦店向龍某退還貨款,並支付1000元賠償金。而某網購平臺公司作爲交易平臺的提供者,已公示商家執照信息,並向龍某提供了商家的真實名稱、地址等,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同時,某網購平臺公司在商家銷售案涉產品時並不知情其存在侵權行爲,且在糾紛發生後也積極介入處理。因此,某網購平臺公司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法院判決其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在判斷網絡交易平臺的責任時,需明確平臺的類型與角色。對於自營型平臺,其作爲銷售者或服務提供者,若發生侵權或違約行爲,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對於中介型平臺,則僅在違反法定義務、存在過錯時才需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某網購平臺公司已依法履行了平臺義務,積極協助消費者維權,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來源: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