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夫經常拳打腳踢 帶小三侵門踏戶!正宮慘捱打不忍了
外遇夫經常拳打腳踢,竟還帶小三侵門踏戶!正宮慘捱打不忍了,訴請離婚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婦人小萱與丈夫阿國(均化名)在1978年結婚,不料,阿國竟在1994年間發生外遇,自此經常對小萱拳打腳踢,甚至夥同小三侵門踏戶,2人毆打她之後,阿國就搬離家裡,未支付家庭生活費用及孩子的扶養費。不滿雙方再無聯絡或音訊,迄今已逾30年,小萱憤而訴請離婚。
法院審理,法官認,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且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亦爲同法第1001條本文明定,故夫妻之一方如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同居之義務,並在繼續狀態中,即與上開法文所定裁判離婚之要件相當。
法官考量,阿國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小萱與阿國所生的兒子到庭證稱,父母親原本有同住,父親在他讀國小1年級時有了外遇後,就慢慢地開始不回家,到他就讀國小4、5年級開始,父親就完全離家不回來。
父親離家前會對母親家暴,還夥同外遇對象來家裡揍母親。父親離家後剛開始會拿一點生活費給他,但到了他就讀國中1年級時,就再也沒有拿生活費過來,家庭生活費用及子女之扶養費都由母親支付,父親也沒有回來看過他們。
法官審酌,阿國因爲外遇離家,因而造成她與小萱長期分居,並且未見有何不能履行同居義務的正當理由,也未負擔家庭生活費用,顯然是惡意遺棄小萱在繼續狀態中。日前依法宣判,小萱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訴請裁判離婚,爲有理由,予以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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