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利罪有爭議 柯官司路漫長

臺灣民衆黨前主席柯文哲在京華城案是否構成圖利罪,部分法界人士認爲有爭議。圖爲他9月出庭後離開法院,與支持者致意。(本報資料照片)

臺灣民衆黨前主席柯文哲遭起訴將京華城案送都委會研議涉犯圖利等罪,柯多次在法庭說,「10年後再回頭看這個案子」、「花很多時間討論法律見解」,他也認爲當公務員都認爲沒違法的情況下,檢方指控他圖利的法律意見有問題。多數法界人士也認爲,圖利罪構成要件確實需要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統一見解,未來將在二、三審撤銷發回往返,本案官司落幕恐是漫漫長路。

檢方指控,京華廣場動土典禮後,威京集團沈慶京請秘書提領現金,在2022年10月19日到11月1日間的「某時地」,親自交付給柯文哲;沈又透過底下員工,捐210萬政治獻金,柯、沈有金錢的對價關係,柯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賄重罪。柯先前在法庭都否認政治獻金與京華城案送北市都委會研議有關聯,他還嗆檢方查了1年,所謂1500萬賄款在哪?

其次柯與同案被告前副市長彭振聲、都發局長黃景茂,都被北檢起訴指控,因沈慶京陳情、請託,將京華城案送交研議,最後北市都委會也通過容積獎勵,圖利沈所屬集團,但這是不是圖利罪的法律構成要件,法界看法兩極。

法界表示,檢方指控柯違反市長就職「宣誓條例」所揭示應恪守國家法令、不收受賄賂等誓詞,圖利財團百餘億不法利益並收受千萬賄賂,侵佔數千萬政治獻金,柯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嫌。

不過,依最高法院先前判決及刑事大法庭裁定,圖利罪的「主管事務圖利罪」,所謂的違背法令必須是與公務員執行職務有直接關係,如果只是違反市長宣誓條例,也僅構成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只能由懲戒法院判決懲戒,不一定構成圖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