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議中藥販售權放寬 藥師公會控衛福部長、司長圖利罪

▲藥師公會今按鈴告發邱泰源和蘇奕彰。(圖/記者趙於婷攝)

記者趙於婷/臺北報導

藥師公會全聯會近期不斷抗議衛福部1141860113號解釋公告開放「經營中藥從業人員」資格,嚴重侵害藥師執業範疇,危害國人用藥安全。公會今也前往臺北地檢署按鈴告發「衛福部長邱泰源」及「中醫藥司司長蘇奕彰」圖利罪,並痛批兩人未能使國家藥政朝正確方向前進,反而執迷不悟。

藥師公會理事長黃金舜指出,衛福部今年3月18日發佈違反《藥事法》第103條第2項本文及立法意旨之衛部中字第1141860113號解釋令,使不具專業藥事人員資格者得以經營中藥販賣業,違反《藥事法》第28、29條中藥販賣、製造業應由中醫師或藥師駐店管理原則,恐將對國人用藥安全產生重大危害。

黃金舜說,公會在3月就多次嘗試與衛福部中醫藥司溝通、協調,邱泰源部長及蘇奕彰司長能夠懸崖勒馬,使103條第2項的日落條款真正日落,讓國內藥政制度能夠朝向專業管理的方向前進,但衛福部卻在4月22日及5月2日二次發佈新聞稿,稱1141860113號解釋令並未違反《藥事法》第103條第2項。

《藥事法》第103條第2項是兼顧早年已在從事中藥相關產業從業人員工作權,透過法律形式,讓民國82年2月5日前已在經營中藥販賣業者「就地合法」,得「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的日落條款,不僅爲條文文意及立法意旨,當年行政院衛生署(現衛福部)也依據此見解發布衛署中會字第88036704號函「於民國82年2月5日前確已經營中藥之從業人員」於88年8月15日前,檢具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證明資料,向經營所在地之市、縣、市中藥商公會申請登記列冊。

黃金舜說,從內容來看,顯見當時主管機關見解爲「82年2月5日前」已在經營中藥業務之人,顯見衛生福利部在明知當時立法意旨及政策情形下,卻以108年8月30日衛部中字第1081861340號、衛部中字第 1081861340D 號函,以違法見解使《藥事法》第103條的落日條款延後落日。

黃金舜痛批,邱泰源領導的衛福部及由蘇奕彰司長領導的中醫藥司,更進一步讓原日落條款意旨變爲日出,使相關不具專業藥事人員資格者得以經營《藥事法》第103條第3項的中藥販賣業務,除違背前述立法意旨,更將嚴重侵害藥師執業範疇,危害國人用藥安全。

對此,黃金舜直言「藥界已退無可退」,今日決定到臺北地檢署按鈴告發邱泰源和蘇奕彰圖利罪。他強調,邱泰源及蘇奕彰身爲領導者,卻未能使國家藥政朝正確方向前進,反而執迷不悟,明知該解釋令違法情形下,仍堅持該政策方向,並多次於受訪場合公開表示「並未違法」,圖謀部分無藥事人員資格,欲從事中藥販賣業之人之利益,顯已涉及前述《刑法》第131條及《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罪嫌。

針對此一事件,蘇奕彰則迴應,一切依法行政,且該案子已經各團體溝通兩年,當然一定會有人會不滿意,即使是中醫藥產業界,他們也覺得被過度壓制,整個產業都在萎縮。他強調,還是希望這是一個專業分工合作,政策是考量整體社會最大利益,不會只考量單一團體的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