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看夫電腦成離婚關鍵證據 女子事後卻遭判刑

高雄地院認爲沈女雖猜中開機密碼,但仍屬於未經同意使用電腦,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構成妨害電腦使用罪。(資料照片)

高雄一名沈姓女子懷疑丈夫劉姓男子出軌,翻查對方電腦時發現名爲「劉李出遊的照片及影片」的資料夾,其中存有大量偷情證據,遂將檔案複製作爲離婚訴訟依據,最終獲判離婚。但劉男不滿,反控沈女未經同意擅用個人電腦資料,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依妨害電腦使用罪判處沈女罰金1萬元,得易服勞役,可上訴。

判決指出,沈女與先生結婚多年,沈女前段時日發現,先生經常以晚飯後外出,到了三更半夜還遲遲不歸,甚至開始一反常態,從不在意外表的先生居開始使用肌膚保養品;某日深夜,更在離家不遠的公園中,目擊劉男與陌生女子邊騎腳踏車邊開心聊天。

一連串不尋常跡象,讓她懷疑丈夫出軌,遂打開丈夫的電腦想要翻找證據,先生雖然已經變更過開機密碼,但新密碼還是被妻子猜中,果然在硬碟裡找到「劉李出遊的照片及影片」資料夾,裡頭滿是外遇畫面與影片。

沈女將該資料夾檔案複製下來,作爲離婚官司的主要證據,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後採信資料內容,判準兩人離婚。然而,劉男不滿,認爲沈女未經同意就擅自使用自己電腦,報警控告沈女妨害電腦使用罪。

高雄地院審理時,沈女辯稱,家中兩部電腦都是夫妻共用,但法官調查發現,劉男將「出遊的照片及影片」檔案備份後,即將電腦密碼更改,明顯是不願讓沈女使用。雖被沈女猜中得以登入,但法院認定此舉顯示劉男已不同意沈女使用電腦,沈女仍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構成妨害電腦使用罪。法院審酌沈女犯後態度與全案經過,判處罰金1萬元,得易服勞役,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