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開票所前架攝影機拍攝遭起訴 「全民監票行動聯盟」理事長無罪確定
投開票所前架設攝影機拍攝遭起訴,法官判決無罪。(示意圖,達志影像)
「全民監票行動聯盟」理事長花莉娜2022年九合一選舉,在臺北市一處投開票所架設攝影機拍攝民衆投票遭檢方起訴,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爲,花女只是計算投票人數及存證,而排隊投票民衆一旦步入投開票所,即完全脫離她攝影畫面範圍,尚不足以刺探或窺知投票者之投票意志,亦未對在場之人有暗示或干預之舉,難認被告主觀上具有干擾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之犯意,判決無罪確定。
檢方起訴指控,花莉娜明知在投開票所四周30公尺內架設攝影機,足以干擾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之行爲,並經中央選舉委員會多次以函釋、Facebook粉絲專頁公告、新聞報導而廣爲宣達,卻在2022年11月26日中午,在臺北市文山區萬興國民小學1年4班教室、投開票所僅10.7公尺距離之走廊架設攝影機。
檢方認爲,花女拍攝不特定民衆前往該投開票所投票之情況,屢次引起投票民衆側目、閃避鏡頭,已達影響他人秘密投票自由之程度,進而於心理層面干擾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該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多次制止並勸導離去,仍不服制止持續爲之,旋經警逮捕。
高院更一審認爲,民主法治國家,其權力本系來自於人民之付託,而選舉制度即系落實國民主權之憲政基本精神,民主社會中選民基於確保選舉程序公正、透明及正確,在合理範圍內對於選務工作監督,本系民主社會中公民合理權利之行使。因此,落實監督政府執行選務公開透明法益之保障,應優先於投票者出現於公衆場所之投票隱私保障,即個人投票隱私應當做適度之法益退讓,花女行爲難認該當起訴罪名,自應爲無罪諭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