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女兵地下情違規同居 遭情人母曝光提告敗訴
黃姓女兵與楊姓女同袍在軍中發展出同志情,違規租屋同居,被楊母告到軍中,黃女告楊母誹謗不起訴,楊母反告黃女誣告及求償,被臺南地方法院判刑5月、緩刑2年,賠償2萬元。(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臺南傳真)
黃姓女志願役軍人與楊姓女同袍在軍中發展出同志情,楊女搬離家與黃女在外租屋同居,引起楊女母親不滿,把2女同居一事告知部隊長官,黃女爲此狀告楊女母親妨害名譽,後楊母獲不起訴。楊母反控黃女誣告及求償74萬元,黃女被判刑5月,緩刑2年,並應向國庫支付10萬元,民事部分臺南地院判黃女須賠2萬元慰撫金給楊母。
楊母提告指出,黃女與她的女兒是臺南某部隊軍中同袍,2人在同單位服役,日久生情發展成同性情侶,2人違反軍中規定,2021年10月間在軍營外租屋,作爲兩人外宿時同居住所,她得知女兒與女同袍交往表示反對,女兒竟直接離家搬到租屋處同居。
楊母向黃女、楊女的服役部隊投訴2人在外租屋同居,卻遭黃女誣指她涉嫌誹謗,楊母指控,在過程中,她們母女情誼大受影響,她需面對刑事偵查,所受精神痛苦不輕,事後獲檢方不起訴,她才反控黃女誣告及請求民事賠償。
黃女對楊母指她誣告,到案坦承犯行,請求與楊母調解賠償損害,若未能達成共識,她願公益捐款國庫10萬元作爲緩刑條件,並表示她爲職業軍人,若未獲緩刑宣告,將遭單位汰除,喪失軍人身分。但楊母無調解意願,直接對黃女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法官考量考量楊母、黃女雙方的社會、經濟等條件,與楊母所受誣告的精神痛苦情狀,判黃女應賠楊母2萬元,此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