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恨超速!國道警開罰單「車速149改151」 慘遭判刑
國道警員竄改測速照片後,制單舉發,最終被判刑。(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彰化一名國道警員因痛恨超速行駛,去年9月間在取締嚴重超速違規時,經測速槍拍攝的4張照片中,有一張車速爲151公里,但照片車種顯示模糊,竟將其中一張車速149公里的照片竄改成151公里後,制單舉發並寄罰單給車主,後經車主發現有異提出申訴。最終,彰化地院法官依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警員1年有期徒刑,緩刑2年,並向公庫支付6萬元,可上訴。
據判決書記載,2024年9月15日晚間,一名國道警員於國道3號取締嚴重超速違規時,以測速雷射槍拍到一輛嚴重超速自小客車,分別拍下146公里、147公里、149公里,以及151公里等4張照片。然而,該警員因第4張照片車速151公里車種顯示模糊,難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規定「行車速度超過最高時速40公里」制單舉發。
然而,該警員對於車輛超速行駛痛恨至極,爲了要舉發,竟利用辦公室電腦將車速149公里的照片竄改成151公里,再將竄改後的照片製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2份寄給車主,並載明「超速41公里」。
車主收到罰單後提出申訴,國道公路警察局受理後,報請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偵查並起訴。該警員在警詢及審理中坦承不諱。
彰化地院法官認爲,警員身爲交通警察,對其職掌的業務法令應有所瞭解,理應熟悉取締法令及流程,且身爲公務員,自應比一般民衆更遵守法紀、廉潔操守。警員擅自竄改取締違規照片,影響管理裁罰的正確性,損及社會大衆對公務員執法之廉潔及公信力。
法官考量警員犯後坦承犯行,表達悔悟之意,可作爲警惕。最終法官依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警員1年有期徒刑,緩刑2年,並於判決確定日起半年內向公庫支付6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