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到狂飆151公里測速但照糊了!國道警為開單「竄改照片」遭判刑

一名國道警察因拍到超速照片模糊,而將另一張超速照竄改成車速151公里開單,卻被車主投訴,反被判刑。圖爲國道車潮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記者黃仲裕攝影

國道公路警察局某大隊一名員警去年執勤時,在國道拍到一名駕駛嚴重超速違規共4張照,因員警對超速「深惡痛絕」,但車速151公里的照模糊了,員警爲了能開罰,把另一張車速149公里的照竄改爲151公里,後因車主有疑慮提申訴,才發現員警竄改照片時速,彰化地方法院依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將員警判刑1年,緩刑2年,並需向公庫支付6萬元。

這名國道員警去年9月間晚間10點多執勤,在國道3號北向211公里處拍到某車嚴重超速,他共拍到4張照片車速分別爲146、147、149、151公里,但其中151公里那張照片模糊,就難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制單舉發。

判決書指出,由於員警對於嚴重超速「深惡痛絕」,即將另一張車速149公里的清晰照竄改成151公里,以竄改後的照片製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2份寄給車主,「違規事實」欄分別不實記載「速限110公里,經雷達(射)測定行速爲151公里,超速41公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處車主)」等語。

事後車主提出申訴,經警察大隊審查的確有遭竄改,員警也坦承不諱。

法官認爲,員警身爲公務員,又對取締法令及流程嫺熟,自應比一般民衆更遵守法紀、廉潔操守,若有違法失序行爲,所負責任應較一般民衆爲重。員警僞造取締照片,並製作違誤舉發單,影響管理裁罰正確性,並損及社會大衆對公務員執法廉潔及公信力,不過考量員警坦承犯行,表達悔悟之意,當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此判刑1年,緩刑2年,以勵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