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籌分配稅款瑕不掩瑜 小修即可
統籌分配稅款瑕不掩瑜 小修即可。聯合報系資料照
財劃法去年底修正後,財政部按明年度統籌分配稅款(簡稱統分稅款)推估數,設算分配各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金額,於9月之前通知各地方政府。未料和多數縣市依自己的人口、面積、營利事業營業額等指標所計算的數額有落差,引發一片譁然。
一般民衆對於財劃法的修正欠缺整體性瞭解,因此有必要先對統分稅款作簡要的說明,才知道問題之所在。
統分稅款的來源,爲所得稅收11%、營業稅收減除1.5%的稽徵經費及發票獎金後之全部收入及貨物稅收10%。財政部即按次一年度的相關稅收,推估統分稅款總額。
統分稅款的支用方面,先以96%爲普通統分稅款,4%爲特別統分稅款(由行政院依實際情形分配,支應地方緊急及其他重大事項所需)。普通統分稅款的分配,則將90.5%分配給六都及本島13縣市(共19縣市);2.5%給離島三縣市(澎、金、馬),5%給鄉鎮市,另外2%平均分配給全部22個縣市。
以本島19縣市爲例,財政部算出統分稅款的90.5%爲19縣市的總額。再按五個指標,即個別縣市的營利事業營業額,房屋稅、地價稅及土增稅收之前一年度成長率排名序位分數,規費、工程受益費、罰鍰等收入佔其自籌財源比例,土地面積,人口指標(包括人口數、所得能力兩項),當作分子,照理應除以全部19縣市的指標總數(分母),再乘上個別指標的權數,再加上1/22的平均分配數,即求得本島19縣市的個別縣市應分配的普通統分稅款。
離島三縣市的統分稅款分配也是一樣。先以總額的2.5%算出離島三縣市的總額,再按相同的五個指標,佔全部離島三縣市指標總數的比率(分母),乘以相關權數,再加上1/22的平均分配數,即爲離島三縣市個別的統分稅款分配數。
經詳細審閱財劃法的分配公式,發現問題出在本島19縣市和離島三縣市的分母,都是用「全部直轄市及縣(市)」的總數,而不是分別用19縣市、離島三縣市的總數當作分母,纔會產生誤差,甚至有300多億無法分配出去,而連江縣應分配的數額,甚至比修法前少。
上述問題,只是財劃法修正時的小瑕疵,若當初行政院積極參與而提出自己的版本,也許本可避免。因此,財政部長莊翠雲說,尊重立法院的修法意旨,分配方式的爭議,期盼立法院各黨團儘速調整修法,可說是公允而正確的方向。但是,由於地方政府急着將下年度的預算案送請議會審議,統分稅款屬於地方政府的稅課收入,不能坐等立法院修法,緩不濟急。既然卓院長說將和縣市長會面溝通,不妨就先請財政部先按照「合理且正確的分母」,重新計算19縣市和離島三縣市的統分稅款數額,讓地方政府可以根據新而正確的數額,編列稅課收入。
立法院的修法方向也極爲清楚,就是將19縣市和離島三縣市「錯誤的分母」改正過來,和財政部按合理正確的分母重新計算的數額覈對,而且應當列爲重大優先法案,相信一定可以儘速通過。
至於有些官員主張,若是修法不會只針對公式,將會全盤檢討垂直、水平分配,顯然是「小題大作」,大可不必。
新財劃法打破中央集錢現象,讓中央收入佔全部政府收入的比率,從上次修法後的75%降到66%,讓六都分配的統分稅款由原來的62%多,降至54%,16縣市的人均數高於六都,確實縮小南北、城鄉差距,幫賴總統實現當臺南市長、行政院長的心願和政見,毫無大修的必要。
何況,主計總處5月突然砍掉地方政府的一般性補助款636億(高達27%),讓地方政府難以信賴中央;又擬將一般性補助款範圍從原先明確的教育、社福及基本設施,改爲「具經常性、普及性、基本建設或維運性質、財政均衡」等抽象用途,要地方提撥搭配款還要申請,增加地方政府的行政成本及財源的不確定,更有違憲、違法的問題。
因此,建議賴政府和立法院合作,從共同改正統分稅款的分配指標及定義的小瑕疵做起,重建和地方的夥伴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