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路邊清嘔吐物「不能算臨停」?駕駛怪警沒勸導1原因仍挨罰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駕駛小清(化名)去年5月間將車子停放在路邊,並跑到後座清理小孩的嘔吐物,卻被警員開了一張違停的罰單,讓他無法接受,反控警員沒有鳴笛示警或先勸導就直接開單。但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理之後,認爲小清的車輛當時並未保持在可以立即行駛的狀態,不符合臨停的要件,警員依法開罰並無不妥,因此裁定駁回小清的告訴。

▲小清將車停在路邊,跑到後座清理嘔吐物,被認爲不算臨停,挨罰900元。(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小清去年5月間將車子停放在臺中市梧棲區文華街某巷弄附近,因有「在設有禁止停車標線之處所停車」的違規行爲,被警員開單,挨罰900元罰鍰。

小清不滿挨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他強調,該路段沒有設置紅線,也不是主要幹道,往來車輛不多,他停車的位置前後也停着許多車輛,顯然並未影響交通;此外,當時車子沒有熄火,他正在後座整理小孩的嘔吐物,沒有聽到警員開單的鳴笛警示聲,警員也沒有依規定先行勸導駛離,就直接開單。

但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認爲,該路段設有禁止停車線,當時小清的車子後照鏡收起,未顯示日行燈,警員拍照取締時,車內、周遭都沒有看見駕駛在場,也沒看見任何人上下車或正在裝卸貨物,顯然車子當時並非保持在可以立即行駛的狀態,不符合「臨時停車」的要件,應當屬於「停車」,警員依法開罰並無不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檢視採證照片,發現該路段確實劃有黃實線,屬於設有禁止停車標線之處,小清的車子兩側後照鏡都收起,後煞車燈、方向燈、雙黃燈也都沒有開啓,他自稱當時正在後座清理嘔吐物,卻也代表他並不在駕駛座上,車子確實沒有保持在可以立刻行駛的狀態,難認是臨時停車,應當屬於道交處罰條例第3條第11款的停車行爲。

至於警員沒有勸導就開單的部分,法官表示,事發當時並非深夜時段(凌晨0時至6時),自然不適用免予舉發的規定,這部分的說詞不予採信,最終裁定駁回小清的告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