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輪胎壓線被罰900求撤銷 法官引用Google街景還原真相

停車輪胎壓線被罰900求撤銷,法官引用Google街景還原真相,判決撤銷罰單。(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被罰900元鬧上法院!男子阿國(化名)去(2024)年因爲愛車停在路邊,被警方以「在顯有妨礙他車通行處所停車」舉發,交通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開罰900元。阿國不服,認爲「根本沒妨礙通行」,決定提告討公道。法官審理後,認爲他確實只是「輪胎微微壓線」,未造成阻礙,因此,判決撤銷罰單。

判決書指出,阿國將他的小客車,停放在桃園市一處路邊。員警現場舉發時,認定該車「停在顯有妨礙他車通行處所」,並移送交通局裁罰。交通局依規裁處900元罰鍰,阿國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原處分。

阿國主張,停車地點路面寬約10公尺,爲雙向通行道路,路面中線爲黃虛線,兩側並無紅黃線標示。當時他車子「順向緊靠道路右側白實線外側停放」,只有左側前後輪「些微超出白線不到10公分」,不僅未影響他車會車空間,現場道路仍足夠雙向車輛安全通行,「哪裡有妨礙交通?」員警舉發太過吹毛求疵。

交通局則反駁指出,警方拍攝的現場照片顯示,阿國的車左輪確實壓過路邊線,佔用部分車道。該路段是觀音工業區上下班的重要要道,當時停放多部汽車佔據外側車道,若放任駕駛人如此停車,勢必造成汽、機車被迫偏移車道行駛,增加擦撞風險,顯然已妨礙通行,依法應罰。

法官勘驗現場採證照片及Google實景圖後,認爲該路段並未劃設禁止停車標線或標誌,雙向車道各寬約3.5公尺,屬一般安全通行寬度。即使阿國左側輪胎略微壓線,也僅侵入車道約10公分,剩餘3.4公尺的路寬仍足夠一般車輛安全通行。且現場拍攝時間爲上班尖峰時段,畫面未見車流壅塞或交通受阻狀況。

法官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的重點在於「顯有妨礙」,必須達到明顯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的程度,纔可裁罰。若僅輕微壓線、並不影響車流,則不應適用此條文。法官認爲,阿國停車方式仍屬安全範圍,未達違規程度,因此,裁定撤銷罰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