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紙黏鄰居家大門貓眼67次罰不怕 男子再貼36次罰5000元

黃姓男子認爲鄰居家的貓眼跟感應燈對着他家大門,他想保護自己隱私,因此用貼紙貼住鄰居家貓眼被告。(邱立雅攝)

黃姓男子無端在鄰居家門口,把大門貓眼貼貼紙,連續一個多月貼了67次,被告上法院,今年3月遭罰新臺幣6000元。未料黃男仍不罷手,在3月起短短20天內,又在鄰居家貼住貓眼36次,鄰居再次告上法院,黃男再被罰5000元。

黃男因認爲鄰居的貓眼設備及感應燈正對他家大門拍攝,讓他想要保護自己的隱私,因此於今年3月9日至29日期間,以以張貼貼紙之方式,將鄰居大門貓眼貼住,合計共36次,讓鄰居不勝其擾。

新竹地院法官調查,黃男不只有連續將貓眼貼住36的行爲,早在今年1月到2月之間,黃男就已在同個鄰居家們貓鐵貼了67次貼紙,遭新竹地院依法裁定罰鍰6000元,黃男當時不滿裁定,抗告遭駁回。

法官認爲,黃男舉止已對被害人造成滋擾且侵害財產而礙觀瞻甚明,卻又在今年3月間一共20天,又再貼貼紙在被害人住處大門貓眼上,共計36次,以時間密集及頻率之高,顯然逾越一般社會大衆所容許的合理範圍,已擾及被害人居家安寧秩序,堪認黃男所爲確達到滋擾住戶程度。

黃男則辯稱,因爲鄰居的貓眼設備及感應燈正對自己家大門拍攝,只是想要保護自己的隱私權。不過法官認爲,社會秩序維護法所指「藉端滋擾」行爲的成立與否,並不以行爲人有無正當理由而有異。

法官認爲黃男縱使認爲跟被害人有貓眼設備及感應燈是否有對着其住所大門爭執,自應循合法、正當且理性方式尋求解決,而非可任意張貼貼紙在被害人住處大門貓眼。而且黃男之前已經被罰過一次,還又做出一樣的行爲,主觀上確具有滋擾住戶之故意。因此處罰鍰新臺幣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