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海洋科技量能 海科營運中心設置條例三讀通過
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上午在立法院由副院長江啓臣敲槌三讀通過。記者曾吉鬆/攝影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明定該中心爲行政法人,監督機關爲海委會,將肩負海洋調查及實驗技術的研究開發等8款業務,爲臺灣奠定海洋科研及海洋治理關鍵技術人才。在野黨立委提醒,該中心業務也涉國安,如何防止滲透是關鍵,未來成效也很重要,將持續緊盯。
爲完備我國全海域調查,強化船模試驗技術及海洋產業國際競爭力,行政院會推「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草案,盼提升我國海洋科技量能,支持海洋永續發展。
該條例草案今於立法院會二、三讀,現場立委都無意見,大部分條文都按院版草案通過,僅第3條有關業務範圍內容按民進黨立委吳思瑤提案通過;第20條有關安全查覈內容按民衆黨立委黃國昌、國民黨立委王鴻薇,以及民進黨立委吳思瑤、王美惠、王義川、陳培瑜、莊瑞雄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黃國昌表示,臺灣是四面環海的國家,海洋的資源及資訊至關重要,涉及國安,又因該中心行政法人性質,人員不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防止共諜滲透是重點,一般查覈及特殊查覈等該做的都要做。
國民黨立委許宇甄則說,海洋相關發展很重要,將緊盯該中心未來情況,包含整合調查資源、完善人才機制、產官學合作模式、相關經費及預算要達一定績效,未來審預算時也會要求提供成效。
三讀條文中明定,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業務範圍有8項,包含海洋調查及實驗技術的研究開發;國家海洋調查船、國家船模實驗室多功能水槽及其他海洋科技設施的營運管理;海洋科技專業人才的協助培育;海洋科技國際合作及交流的促進;水下文化資產調查的協助;受託辦理海洋研究調查及船舶技術相關業務;經監督機關指示辦理海洋研究調查相關業務;其他與海洋科技相關的業務。
組織方面,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爲行政法人,監督機關爲海洋委員會。該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11人至15人,任期爲3年,期滿得續聘一次,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長聘任之,並由其中遴聘董事長一人;中心置董事長1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長聘任之;董事長、董事、常務監事及監事,均爲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