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科中心設置條例三讀通過 藍白籲:嚴防共諜滲透

立法院17日三讀通過《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確立該中心爲行政法人,由海洋委員會負責監督,未來將負責海洋調查、船舶技術、水下文化資產等8項業務。(摘自國會頻道)

立法院17日三讀通過《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確立該中心爲行政法人,由海洋委員會負責監督,未來將負責海洋調查、船舶技術、水下文化資產等8項業務,作爲臺灣海洋科技發展與關鍵技術人才培育的重要平臺。不過在野黨立委提醒,中心職責涉及國安,應防範滲透,未來運作成效將列爲監督重點。

該條例原由行政院會拍板送入立法院審議,目的是提升我國全海域調查能力、強化船模實驗技術與國際競爭力,促進海洋科技發展與永續利用。條文今完成二、三讀,大致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其中第3條業務範圍依民進黨立委吳思瑤提案調整,第20條關於安全查覈則採納跨黨派多位立委所提修正動議。

條例中明列海科中心業務共8項,包括:一、海洋調查及實驗技術之研發;二、國家海洋調查船與船模水槽等科技設施的營運管理;三、協助培育海洋科技專業人才;四、推動國際合作與交流;五、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六、受託辦理研究調查與船舶技術業務;七、執行監督機關指示之海洋調查任務;八、其他相關業務。

組織架構方面,該中心設董事會,由11至15名董事組成,任期3年,得續任一次,由監督機關遴選提報行政院長聘任,董事長由董事中產生,另設監事與常務監事。董事與監事皆爲無給職。

民衆黨立委黃國昌指出,臺灣四面環海,海洋資訊與資源與國家安全息息相關,海科中心爲行政法人,員工不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因此有必要落實一般及特殊查覈機制,嚴防共諜滲透。

國民黨立委許宇甄則表示,海洋發展政策攸關未來產業佈局與人才整合,將持續關注該中心是否能有效整合海洋調查資源、建立穩定人才機制並與產官學界合作,未來審查預算時也會要求具體成果回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