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戰士官長擔任安全士官 跑去寢室與上兵「爽聊」完蛋了

特戰士官長擔任安全士官,跑去寢室與上兵「爽聊」完蛋了,被判處拘役20日。(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化名)擔任陸軍特種作戰指揮部士官督導長時,於某日晚間22時至同日24時,奉命在營區執行安全士官衛哨勤務,明知當時須負責單位安全、械彈清點管制、注意可疑人物、接聽戰情電話、反映緊急事故等任務,卻於22時20分許擅離職守,前往寢室與上兵聊天,隔天0時8分許才返回交接,案經憲兵隊移送偵辦。

法院審理,阿國辯稱,他在晚間22時至24時期間,曾與同袍一起巡查營區,確實有待在其中1間寢室比較久,大約10到15分鐘,因爲他值勤時一直在走動巡查。但同時間執勤的衛哨指稱,晚間22時20分許至同日22時50分許,直到他下哨爲止,皆沒有看到阿國待在安全士官桌。

法官考量,阿國並無犯罪經判決科刑之紀錄,而案發時他是現役軍人,明知擔任警戒職務時未獲奉準不得擅離職守,竟仍任意離去勤務所在地,足以影響軍隊紀律及單位人員安全,所爲實非可取。

但念在阿國審理最終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並考量他的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擅離職守之時間長短、幸未發生實際危害等。日前依法判決,阿國犯陸海空軍刑法第35條第1項前段之擅離勤務所在地罪,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2萬元。

《陸海空軍刑法第35條第1項》衛兵、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傳令職務之人,不到或擅離勤務所在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