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安全士官卻宿醉 砲兵中士組長跑去睡大頭覺慘了
擔任安全士官卻宿醉,砲兵中士組長跑去睡大頭覺,被判處有期徒刑3月。(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化名)擔任陸軍砲兵訓練指揮部中士組長時,某天上午6時至8時奉命輪值安全士官,需負責單位內部安全、注意可疑人物及反應緊急事故等,身爲警戒職務之人,卻遲到3分鐘纔到安官桌交接,還因宿醉精神不繼,從7時12分至7時36分,跑去辦公室睡覺,他因廢弛職務被憲兵隊移送偵辦。
法院審理,法官認,陸海空軍刑法第34條第1項廢弛職務罪所規定之「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是指對情況疏於警戒而未能立即報告或發現,致使軍事單位無法妥善處置,足以產生軍事上不利益後果之虞,屬抽象危險犯的概念,不以實際發生軍事上不利益之具體結果爲要件。
法官考量,阿國對於犯行坦承不諱。日前依法宣判,阿國犯陸海空軍刑法第34條第1項之廢弛職務罪,處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萬元。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爲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