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安官卻因喝太茫 跑去睡大頭覺!砲兵中士法辦結局曝光

擔任安官卻因喝太茫,竟然跑去睡大頭覺!砲兵中士法辦結局曝光,判處有期徒刑3月。(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化名)在擔任陸軍砲兵訓練指揮部教勤營營部連中士組長時,某日上午6時至8時奉命輪值安全士官勤務,需負責單位內部安全、注意可疑人物及反應緊急事故等,爲擔任警戒職務之人。卻遲至6時3分許纔到安官桌交接衛哨,由於酒醉精神不繼,竟跑去辦公室睡覺,24分鐘後被發現,案經憲兵隊送請地檢署偵辦並起訴。

法院審理,阿國對於犯行坦承不諱。法官認,陸海空軍刑法第1條、第3條分別定有明文,現役軍人犯本法之罪者,依本法處罰;現役軍人犯本法之罪後,喪失現役軍人身分者,仍適用本法處罰。

而陸海空軍刑法第34條第1項廢弛職務罪所規定之「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是指對情況疏於警戒而未能立即報告或發現,致使軍事單位無法妥善處置,足以產生軍事上不利益後果之虞,系抽象危險犯之概念,不以實際發生軍事上不利益之具體結果爲要件。

法官認,阿國所爲,犯陸海空軍刑法第34條第1項之廢弛職務罪。法官審酌,阿國的年紀、犯罪素行、行爲時的軍階及職務、廢弛職務之時間及原因,以及坦承犯行之態度等。日前依法宣判,阿國被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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