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修訂土石方自治條例遭質疑適法性 議會退回

桃園市政府修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疑適法性有問題,昨被桃園市議會退回。記者陳俊智/攝影

桃園市政府修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加強收置土石方處理廠與暫收場所定義,規定未來要從暫收場運出暫收物要提計劃書,但議員舒翠玲對現行條文有疑義,質疑此次修法合理性;桃園市議會昨討論三讀議案,決議退回此案。

舒翠玲指出,桃園市議會2019年12月20日曾經修訂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經大會三讀,也送行政院核備,但修正法案一直壓在市府,從來沒有公佈過,而此次市府修法,用的也是2016年修訂版本,「非常荒唐」。

舒翠玲表示,立法機關通過的法案,經行政院覈定,地方政府一定要公告實施。2019年修正條文強化對違法土石方業者的規範與罰則,竟然沒公告,此情可能不只瀆職,還可能構成圖利。這是桃園市政府沒有依法行政的惡例,市府政風處應啓動調查。

舒翠玲動議退回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案,經大會主席詢問在場其他議員意見,全案最終退回,待市府釐清相關爭議,9月再送臨時會審查。

桃園市法務局表示,地方自治條例經上級行政機關覈定後,地方政府應於30內公佈,若市府未公佈,應由覈定機關代公佈。2019年修法版本因無市府公佈或行政院代公佈,生效程序欠完備,市府使用原本條例並無違法疑慮。

桃園市都發局則說,2019年修法版本經過中央覈定後,覈定函附帶中央意見,內容略指部分條文不符地方制度法,甚至與個資法、營業秘密法有衝突,爲避免爭議條文引發爭訟,所以暫緩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