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復興區前區長曾志湘涉貪收賄續押 2共犯交保

桃園市復興區前區長曾志湘,被控於任內透過秘書室總務蔡幸蓁收賄360萬元,蔡則擔任裡幹事時又浮報收賄43萬5千元,去年11月遭檢調搜索,桃檢今年3月偵結起訴,由於羈押期將屆,桃園地院近日裁定,曾續押禁見2月,蔡、吳獲准交保。

法院裁定主文指出,曾志湘自今年6月6日起延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具保停止羈押聲請駁回;蔡幸蓁及吳淳洋分別提出15萬元及10萬元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2人皆限制住居及自停押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若2人未能依規定提出保證金,同樣自6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此爲確保案件審理順利進行,防止可能的串證或影響司法程序。

裁定理由指出,前區長曾志湘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罪嫌重大,儘管被告曾男否認犯行,但共犯蔡幸蓁已坦承並指證曾的犯行,且有相關物證可勾稽,考量被告曾男曾經擔任區長職務,與蔡女間存有層級關係,2人的說詞明顯不同,院方認爲曾仍有勾串證人之虞。

此外,曾所涉罪名最輕本刑爲7年以上有期徒刑,屬於重罪,若獲釋在外恐有強烈動機聯繫其他共犯或證人,加上他過去的職位經驗與人脈關係,對相關人士具相當影響力,因此認定曾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基於案件追訴審判的實效性,裁定延長羈押2個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蔡幸蓁在法院訊問時,對檢察官起訴書所載的相關事實及罪名均坦承不諱。儘管她曾自陳在偵查中刪除手機對話紀錄,且供述前後有所不同,法院初期認爲有滅證串證之虞而予以羈押。

同案被告公所女總務蔡幸蓁部分,被告蔡女於偵查及法院準備程序皆坦承犯行,所涉「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最高爲3年以下徒刑。考量蔡女涉案情節、案件審理進度及比例原則,認爲課予蔡女提出相當保證金並限制住居,足以確保後續審理程序順利進行。因此裁定蔡在繳納15萬元保證金後,准予停押,也將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若未能具保,羈押期同樣自今年6月6日起延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被告吳淳洋經法官訊問時,坦承檢察官起訴書所載相關事實及罪名,雖然吳對案發過程描述與其他共犯仍有歧異,且偵查時曾否認答辯,法院初期認爲仍有串證之虞而予以羈押。

然而,法官審酌被告吳在審判過程中的訊問及準備程序時已坦承犯行,且其所涉「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最高法定刑爲3年以下徒刑,符合刑事訴訟法中具保替代羈押的條件,考量吳涉案情節輕重、所處地位、家庭狀況及資力,裁定繳納10萬元保證金准予停押。爲確保後續審理與執行程序,吳同樣被限制住居、限境出海。若吳無法提出保證金,也是自6月6日起續押禁見。

桃園市復興區前區長曾志湘涉嫌於任內透過秘書室總務蔡幸蓁收受廠商吳淳洋行賄360萬元,2024年11月間遭搜索羈押,桃檢今年3月6日依貪污罪起訴,移審桃院法官將3人裁定羈押3月,由於羈押期將屆,桃院裁定曾續押2月、另2共犯獲准交保。圖/擷取自曾志湘個人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