掏巢危機/買賣野生動物執法者罰不到 保育團體批卸責

掏巢危害野生動物生態,卻幾無開罰案例。保育團體表示,像鼯鼠、巨嘴鴉等市場寵兒,在臺灣皆無合法的繁殖商,無論是第一手取得或在寵物店購買,必定來自野外,這類手法明顯觸法,主管機關稽查不力,根本是卸責。

根據野生動物保育法,未經許可獵捕一般類野生動物或販售,可開罰六萬至卅萬元;針對掏巢或販售個體,由地方政府查證。據瞭解,各地有取締獵捕綠繡眼等零星個案,但針對掏巢等行爲幾無開罰案例,讓掏巢者更肆無忌憚。

「行政部門就是推諉、怠忽職守。」臺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副執行長陳玉敏說,取締掏巢或獵捕等行爲,並非像想像的窒礙難行,主管機關應要求持有非合法繁殖的野生動物,說明取得來源,並實地勘查,若來源有問題就應依法舉發。

陳玉敏說,野保法規定,獵捕一般類動物應在地方主管機關畫設的區域,但各地都未畫設,就算聲稱是撿到的、自己跑來的或別人送來的,縱使難以舉證,也應該嚴格溯源,更何況還有動物保護法,違法飼養就是騷擾,才能讓盜獵者卻步。

彰化縣野鳥學會總幹事李益鑫說,部分民衆鑽法律漏洞,聲稱持有一般野生動物不違法;執法的保七總隊以保育類爲主,一般類面臨執法斷鏈、無公權力執法的窘況。

野鳥學會理事李璟泓呼籲「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政府應嚴禁、嚴查野生動物交易,罰款若罰不怕,最好提升到刑法律位階,加強保護力。

野灣協會認爲,不論是保育類或一般類,政府都應完全禁止持有,且應有明確罰則;針對救傷或特殊狀況,應訂定通報、留置規範,例如發現後立刻通報主管機關,並依其指示或限時交付專業單位處理。

陳玉敏質疑,野保法對一般類動物保護過於寬鬆,農業部未積極修法,反而放任非法持有或獵捕者「鑽漏洞」,應修法防堵,才能斷絕非法供應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