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圖暴利!屏東「3原1漢」組團獵殺梅花鹿 遭檢方起訴

屏東縣滿州鄉潘男等3名原住民與漢人陳男共組盜獵梅花鹿集團牟利,在社頂公園獵殺9只梅花鹿,主要是取鹿茸圖利,每兩售價200至300元。(屏檢提供/謝佳潾屏東傳真)

屏東縣滿州鄉潘男等3名原住民與漢人陳男共組盜獵梅花鹿集團牟利,在社頂公園獵殺9只梅花鹿,主要是取鹿茸圖利,每兩售價200至300元。(屏檢提供/謝佳潾屏東傳真)

屏東縣滿州鄉潘男等3名原住民與漢人陳男共組盜獵梅花鹿集團牟利,在社頂公園獵殺9只梅花鹿,主要是取鹿茸圖利,每兩售價200至300元。(屏檢提供/謝佳潾屏東傳真)

屏東縣滿州鄉潘男等3名原住民與漢人陳男共組盜獵梅花鹿集團牟利,從2023年3月至2024年9月間,一共在社頂公園獵殺9只梅花鹿,主要是取鹿茸圖利,每兩售價200至300元,鹿頭骨與鹿肉則分別販售,案經屏東地檢署偵結後,檢察官依動保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起訴4人。

屏檢調查,該盜獵梅花鹿集團是分工進行犯案,漢人陳男與原住民陳男一組、原住民2潘男一組,陳男組共用原住民陳男的獵槍,2組人從2023年3月至2024年9月間,一共在墾丁國家公園境內的社頂公園獵殺9只梅花鹿。

檢方指出,經分析4人的手機照片與對話記錄,他們獵殺梅花鹿的主要目的是取鹿茸圖利,每兩售價200至300元,鹿頭骨與鹿肉則分別販售。

檢方說,原住民陳男將原住民獵槍出借給漢人陳男,已明顯偏離原住民傳統文化、祭儀或狩獵生活的價值內涵,也脫離原屬作爲生活工具的使用範圍,無法援用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2項的規定排除其違法性,此外,鹿茸屬於可循環生長的資源,不需要宰殺取材,這是不必要的虐殺行爲。

檢方進一步指出,全案是在遊客在社羣平臺揭露後展開調查,專案小組分別在陳男、潘男住處起獲2支獵槍、5顆喜得釘、5顆鋼珠等物,案經偵結後,檢察官認4人都涉犯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1款之違反第6條、第12條之故意傷害動物,致動物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罪及不得任意宰殺動物罪,另外2陳男還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依法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