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墾丁梅花鹿殺手慘了!狠獵9只「鋸茸賣肉 」...檢起訴4人
▲獵殺梅花鹿,屏檢起訴陳男4人 。(圖/屏檢提供)
記者陳昆福/屏東報導
屏東縣滿州鄉陳姓男子等4人,涉嫌於112年至113年間,分組持獵槍在墾丁國家公園社頂公園一帶非法獵殺梅花鹿共9只,意圖販售鹿茸、鹿頭骨及鹿肉牟利。其中一人借原住民獵槍予非原住民使用,檢方認定行爲已違反相關法規,並涉不當虐殺動物,依法提起公訴。
屏東地檢署於113年11月間,發現社羣平臺有恆春地區旅客揭露不法分子在墾丁國家公園境內持槍獵殺梅花鹿之情事,隨即指派楊士逸檢察官偵辦,並召集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八大隊、里港警分局組成專案小組展開調查。
經深入調查,專案小組持屏東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分別至陳男及潘男位於屏東縣滿州鄉住處執行搜索,扣得手機、獵槍2支、喜得釘5顆、鋼珠5顆等物,並陸續傳喚陳男等4人到案說明。
經查,陳○逢、陳○、潘○弘、潘○富均爲屏東縣滿州鄉民,其中陳○逢爲漢人,其餘3人爲原住民,由陳○與陳○逢一組(陳○將獵槍出借予未具原住民身份之陳○逢,供兩人獵殺梅花鹿之用),潘○弘與潘○富一組(潘○宏使用自有之獵槍獵殺梅花鹿),於112年3月至113年9月間,分持獵槍在墾丁國家公園境內之社頂公園一帶,追逐狩獵捕殺梅花鹿,經分析手機照片與對話記錄,4人共計獵殺梅花鹿9只,主要目的在於取得鹿茸圖利,每兩售價新臺幣200至300元,鹿頭骨與鹿肉亦分別販售。
檢察官認爲陳○將原住民獵槍,出借予非原住民族之陳○逢,已明顯偏離原住民傳統文化、祭儀或狩獵生活之價值內涵,脫離原屬作爲生活工具之使用範圍,無法援用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2項之規定排除其違法性。此外,鹿茸屬可循環生長之資源,毋須宰殺取材,應認屬不必要之虐殺行爲,應依動物保護法第25條提起公訴。
屏東地檢署重申,墾丁國家公園爲我國生態保育重點區域,梅花鹿覆育成果得來不易,民衆如有不法獵捕行爲,檢警機關必將嚴查嚴辦,決不寬貸。另鹿茸可由合法養鹿場依規採收,毋須以獵殺方式取得,切勿因一己私利破壞珍貴自然資源。民衆如發現可疑獵捕、販售野生動物行爲,請即通報本署或當地警察機關,共同維護野生動物生存環境,讓下一代能共享自然之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