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討|變約束爲動能,上市公司可持續發展進入信息披露時代
隨着2026年滬深北三所重要市場指數的樣本上市公司《可持續發展報告》的強制性披露進入倒計時,大家已經爲2025年可持續發展進行準備,以迎接不久的可持續發展“大考”。
新年伊始,備受矚目的上市公司可持續發展報告再進一程。1月17日,滬深北交易所發佈《上市公司可持續發展報告編制指南》(以下簡稱《指南》)。
根據滬深北三所2024年5月1日起實施的《上市公司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引》(以下簡稱《指引》),2024年11月6日,滬深北三大交易所起草《上市公司可持續發展報告編制指南(徵求意見稿)》,並於1月17日正式發佈。
自2024年開始,我國上市公司可持續發展方面的信息披露規範開始加速成型。上市公司如何把可持續發展的約束性要求,變成推動企業綠色轉型的動力?這些規定又將如何影響企業的發展?
新京報零碳研究院對可持續發展信息披露進行了梳理研究。
可持續發展信息的披露已有據可依
2024年5月1日起,滬深北交易所正式實施《指引》。《指引》明確了可持續發展信息披露框架,並設置了21個議題。這些議題涉及3個板塊:環境板塊包含應對氣候變化、污染物排放等8個議題,社會板塊包含鄉村振興、社會貢獻等9個議題,治理板塊包含盡職調查、利益相關方溝通等4個議題。
新華社報道指出,作爲A股首個統一、標準、實用的ESG披露標準,該指引將引導和規範上市公司發佈《上市公司可持續發展報告》(CSD報告)或《上市公司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報告》(ESG報告)。
超450家A股上市公司被要求最晚在2026年首次披露2025年度《可持續發展報告》。
新華社報道稱,《指引》對我國上市公司在可持續信息披露方面作出明確規範,填補了我國上市公司監管層面ESG信息披露標準的空白。隨着《指引》落地,信息可比性和透明度將逐步增強,上市公司可持續發展報告有望“量質齊升”,在助力企業高質量發展同時,吸引更多可持續投資資金進入A股,推動構建良好的發展生態。
2024年11月,三大交易所對《指南》公開徵求意見,並於2025年1月17日正式發佈。至此,我國上市公司可持續信息披露規則初步形成。
《指南》分《第一號 總體要求與披露框架》和《第二號 應對氣候變化》兩個具體指南文件。後續將在中國證監會統籌下,三大交易所根據市場需要加快推進其他重要議題具體指南的制定,逐步實現對《指引》重點內容的全覆蓋。
變約束爲動能,與國際接軌
《指引》對上證180、科創50、深證100、創業板指數等重要市場指數的樣本公司,以及境內外同時上市公司的可持續發展報告披露做出了強制要求。要求這些公司應當最晚在2026年首次披露2025年度《可持續發展報告》。同時,鼓勵其他上市公司披露《可持續發展報告》。監管層希望通過示範效應,帶動上市公司乃至全市場企業主體的可持續信息披露的規範化發展。
《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對披露議題的判斷遵循“財務重要性”和“影響重要性”。“財務重要性”是指,在短期、中期和長期內對公司商業模式、業務運營、發展戰略、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融資方式及成本等產生重大影響;“影響重要性”是指會對經濟、社會和環境產生重大影響。
按照要求,披露主體應當從“治理”“戰略”“影響、風險和機遇管理”“指標與目標”等四個方面核心內容進行具體披露。
作爲《指引》下的工作指導性文件,《指南》以《指引》爲基本框架,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提示工作流程及報告披露要點,爲上市公司編制可持續發展報告提供參考。
中央財經大學綠金院楊晨輝分析認爲,《指南》重點關注上市公司在編制可持續發展報告時,如何通過重要性議題的識別與分析,確保報告內容準確反映公司面臨的ESG挑戰與機遇。同時,《指南》爲上市公司提供了系統化分析框架,用以識別與企業可持續發展密切相關的議題,通過四個具體步驟協助上市公司評估不同議題的重要性,從而爲公司在制定可持續發展戰略時提供有力支持。
楊晨輝表示,“《指南》中兩個具體文件分別是針對可持續信息披露的通用要求規範以及應對氣候變化細分議題的指導要求。值得注意的是,《指南》的構成顯見與IFRS ISSB(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基金會發起組建的國際可持續準則理事會)的S1和S2文件相一致,凸顯了與國際標準的呼應以及更爲廣泛的實用性與參考性。”
可持續信息披露將深刻影響上市公司發展
本着披露可持續發展信息的目的,《指引》進行了循序漸進的過渡性安排。
按照《指引》規定,應當披露《可持續發展報告》的上市公司應當在2026年4月30日前發佈2025年度的《可持續發展報告》,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本指引要求提前做好相關技術、數據和內部治理等工作安排;同時,鼓勵上市公司提前適用本指引的規定披露2024年度《可持續發展報告》,上市公司披露2024年度《可持續發展報告》的,報告內容應當符合本指引的相關要求;此外還設置了過渡性引導,披露主體適用本指引的首個報告期,可以不披露相關指標的同比變化情況,對於定量披露難度較大的指標,可以進行定性披露並解釋無法量化披露的原因,前期已定量披露相關指標的除外。
這樣,既保證了上市公司積極推動可持續發展信息的披露,又設置了接入的過程,對有披露困難的企業作出人性化安排。同時,這樣的制度安排既督促上市公司,重視可持續信息的披露,又必須加強自身能力的培養,以應對這一變革。
中央財經大學綠金院施懿宸認爲,可持續發展信息的披露將逐漸增強可持續信息披露意識,將信息披露作爲企業未來重要事項納入戰略管理計劃。可持續信息披露數量增加、質量整體提升將有助於資本市場投資者及企業的利益相關方做出重要決策,促進資金流向對環境及社會有利的公司及項目。
施懿宸同時建議,上市公司應當逐漸加強可持續信息披露意識和人員能力建設,不斷提高數據處理規範程度和風險分析能力,將本指引的出臺作爲切實落實企業可持續發展的契機,不僅在披露層面滿足監管要求,更能將可持續風險和機遇的管理納入企業治理結構和制度、管理層人員配置決策、財務決策流程等方面。
新京報零碳研究院研究員 白華兵
編輯 陳莉
校對 柳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