癱瘓夫長年臥牀!妻獨撐家帶2孩 法官認:不治之惡疾準離

癱瘓夫長年臥牀!妻獨撐家帶大2個孩子,法官認:「不治之惡疾」判準離婚。(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婦人小萱與丈夫阿國(均化名)結婚多年,婚後育有一雙兒女,原本生活平穩,不料,阿國於2018年突發腦出血開顱手術,之後長期臥牀、四肢癱瘓,生活全靠他人照顧。小萱多年來獨自扛起家計與育兒重擔,夫妻形同陌路。法官審酌,阿國病況已屬「不治之惡疾」,因此,判準離婚並裁定兩名未成年子女由小萱單獨監護。

判決書指出,小萱與阿國於2007年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雙子女。阿國在2018年因腦部出血接受手術後,身體完全癱瘓、無法理解事物,也不能與他人互動,生活起居全需24小時專人照護,自此入住護理之家。

小萱表示,阿國與妻兒分居超過六年,阿國發病前即未盡到家庭責任,家中經濟開銷均由她一人負擔,如今長期分居,夫妻關係早已無法維繫。阿國的特別代理人也承認,阿國腦部萎縮情形日益惡化,醫師評估「無康復可能」,同意小萱請求離婚。

法官審酌,民法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不治之惡疾者,另一方得請求離婚」,阿國罹病後喪失自理與認知能力,對婚姻生活造成重大障礙,若強令維繫,於理難容,因此准許小萱離婚請求。

關於兩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部分,依據社工訪視報告指出,小萱多年以來獨力照顧孩子,經濟狀況穩定,母子間情感緊密;反觀阿國長期臥牀、喪失親職能力,無法參與子女教養。社工建議應由小萱單獨擔任監護人,以保障子女身心發展的穩定與安全。

法官指出,夫妻關係的維繫應以雙方能共同生活爲前提,若一方因重大疾病導致長期失能,形同喪失婚姻實質內容,法院應尊重另一方追求正常生活的權利。因此,判決准許離婚,兩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行使,由小萱單獨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