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生命禮儀管理處僱員浮報入塔費 貪1.8萬...今判1年5月

臺中市林姓男子在前年間擔任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第二工作站約僱人員,負責大安區區納骨塔的民衆申請墓政、進出塔業務,林明知代辦業者提供要入塔的兩名亡者,都已設籍在永安裡超過一年,可減免一半規費,但林仍向代辦業者收取3萬6000元費用,從中貪污1萬8000元,二審今宣判,駁回上訴,維持一審認定,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刑1年5月、褫奪公權3年。

判決指出,林姓男子是生命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第二工作站約僱人員(案發後已離職),在前年5月間替代辦業者辦理鄭姓夫妻入塔事宜,林明知依照規定,鄭姓夫妻死亡前,都是大安納骨塔所在的永安裡裡民,已設籍超過一年以上,依規定可依「在地裡民」身分,減收一半的規費。

不過林男登錄系統時,先將二人依不符合減收的資格登錄後,再將二人登錄爲正確的減收資格,隨後再向代辦業者表明,可代持臺中市市庫繳款收入書繳納櫃位使用規費,林男接着持繳款書,前往大安區農會繳納1萬8000元的規費,經大安區農會承辦人員在該繳款書之「收款市庫」欄蓋用收付訖章。

林男爲隱匿實際僅繳款1萬8000元的規費,將該張繳款收入書「金額欄」,以剪貼、影印之方式將繳款金額竄改爲3萬6000元,加以複印,變造公文書後,再交給代辦業者,讓代辦業者誤信繳款規費爲3萬6000元,從中貪污1萬8000元。

一審審認,林男已坦認犯行,繳回犯罪塑所得,林男所犯之罪是最輕本刑7年以上徒刑,認林犯罪情節輕微,有情輕法重的刑法59條減刑適用,依法判刑1年5月,褫奪公權3年,犯罪所得沒收。

全案上訴臺中高分院後,今天審結宣判,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仍可上訴。

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林姓約僱人員,涉在前年間利用入塔費用,向民衆詐財1萬8000元,二審今駁回上訴,判林1年5月徒刑。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