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鹽綠能弊案今開庭審理 土地仲介稱拖了很久才收到仲介費

臺鹽綠能弊案今下午開庭審理,臺南地院傳喚王姓土地仲介等3名證人隔離詢問,王男說,曾仲介臺綠與磐石能源找到七股新篤加段林姓地主兄弟約18.6甲魚塭,期間陳姓女子另覓開發商,由鴻暉與臺灣能源另訂契約,拖了很久才經陳女收到約20萬元仲介費,惟案件沒成,也沒人要回仲介費。

臺鹽綠能公司前總經理蘇坤煌、前副總經理郭政瑋、鴻暉國際公司負責人蘇俊仁3名被告,聲請傳喚王男等3名證人列席,臺南地院合議庭則採取隔離詢問。

王男於檢方偵訊時,曾依專案人員所提示鴻暉與臺灣能源增補協議書試算土地開發費用,提到他看完後心想,是他們應該賺走價差了,他們纔給我們一公頃30萬元,中間的差價應該被他們賺走了。

王男指出,陳女簽了增加協議書,他後來才知道,磐石與臺灣能源爲同一老闆,但第二份是鴻暉,他才知道投資是鴻暉。

然而,他偵訊筆錄及該分增補協議書內容引發蘇坤煌等3人律師攻防,蘇坤煌律師指該協議書土地範圍多達220公頃,與王第一次簽定契約內容不同,且當時簽約是陳女而非王,依臺綠當時人力及資源,是否有能力能負擔,這也是臺綠未從事土地開發的原因。

蘇俊仁律師認爲,給付仲介費是鴻暉,並不是臺綠。同時,該增補協議案場所指是義竹場,與臺綠一點關係都沒有,鴻暉並未賺取任何價差。

郭政瑋的律師也說,依王男所述,可以得知土地開發很可能白忙一場,依當時臺綠有限人力及物力,纔沒從事土地開發。

審判長詢及王所提磐石與臺綠、經友人介紹與蘇俊仁接洽,以及鴻暉與臺灣能源簽約的時序外,指磐石與臺綠合約是110年1月至113年12月底,爲何在合約範圍內,111年3月間鴻暉又與臺灣能源簽約,不是「一約二籤」?

王表示,後來契約是陳女簽定的,他不曉得,也曾詢問爲何沒終止前約,又簽了後約,但陳女沒有明確答覆。

臺鹽綠能弊案今下午開庭審理,臺南地院合議庭傳喚王姓土地仲介等3名證人隔離詢問。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