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鐵「2起人員資格不符」再挨罰 鐵道局祭120萬罰單
▲臺鐵發生2起人員資格不符事件遭鐵道局開罰,圖與事件無關。(示意資料圖/臺鐵公司提供)
記者李姿慧/臺北報導
臺鐵再爆2起違規事件遭鐵道局開罰,包括潮州站派任未完成訓練的運轉員單獨作業、工程維修車駕駛未做適性測驗,鐵道局日前召開評議會通過開罰,共祭出120萬元罰鍰,臺鐵公司則對規定有不同看法,因此已向交通部提起訴願。
交通部鐵道局今年再對臺鐵開罰,鐵道局指出,今年至7月底止本局鐵路安全行政處分評議會共評議「臺鐵潮州站派任未完成訓練運轉員獨立執行業務」及「臺鐵派任未適性檢查之維修工程車駕駛執行駕駛勤務」2案,經評議皆成立,2案皆各裁罰60萬元。總計該兩案共開罰120萬元。
其中臺鐵「潮州站派任未完成訓練運轉員獨立執行業務」案,主要是鐵道局接獲民衆檢舉,去年10月8日臺鐵潮州站一名運轉員仍在見習期間,卻獨自負責月臺行車設備及出發號誌操作,現場未有值班站長在旁監督。該行爲違反《鐵路法》第56條之4第2項規定,應於派任前完成訓練及合格檢定,經鐵道局調查及評議會討論後,於今年6月裁罰60萬元。
第二案「派任未適性檢查之維修工程車駕駛執行駕駛勤務」,則是鐵道局在檢查時發現,臺鐵工程維修車駕駛未依規定接受適性檢查。工程維修車多在夜間封鎖時段、無旅客列車運行期間執行軌道維護作業,雖不須有駕照等證照,但依法仍須完成適性檢查。因該名駕駛未辦理相關檢查,經評議後,鐵道局日前也正式對臺鐵裁罰60萬元。
對此,臺鐵公司說明,有關「臺鐵派任未適性檢查之維修工程車駕駛執行駕駛勤務」1案,系因鐵道局按鐵路法規定,鐵路駕駛應經適性檢查合格方得執行業務,惟該道班同仁於夜間封鎖時段,駕駛維修車從事路線保養工作,按第14條第一項規定:「基於養護、搶修救援,⋯不受前條第一項規定。」基於此,臺鐵公司已向交通部提起訴願中。
臺鐵公司表示,該案系工務同仁於執行夜間維修養護作業,依照規定指派指導員陪檢並遵守安全規定。該員工持有合法工作證及檢查合格證書,並已通過技能與體格檢查,未違反《鐵路法》第56條第4項有關行車人員之技能與體格規定。
另針對「潮州站派任未完成訓練運轉員獨立執行業務」案,臺鐵公司表示,南區營運處於6月中旬接獲鐵道局裁處書後,業已於7月初向交通部提起訴願,復於10月初接獲交通部訴願駁回決定書,訴願不成立。
臺鐵指出,該案系潮州站主管未依照規定,於該員工見習期間尚未取得工作證照前,即令其單獨操作開車號訊設備,遭鐵道局認定違反《鐵路法》第56條之4第2項之規定,依法裁處新臺幣6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