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維冠29名受災戶親人計39死 提1.9億國賠二審再敗訴

臺南永康維冠大樓2016年因南臺大地震倒塌,造成115人死亡,劉姓受災戶等29人對臺南市政府及工務局提國賠案,求償2.7億餘元,一審敗訴;受災戶不服,指出家屬子女共39人因此死亡,改求償國賠1.9億餘元,上訴二審,但臺南高分院再次判決敗訴。

29位受災戶表示,維冠建設有限公司1992年在改制前臺南縣永康鄉興建地下1層、地上16層鋼筋混凝土樑柱構造物,1992年8月21日向改制前臺南縣工務局申請建造執照,同年11月19日經審查通過,1993年1月6日開工,取名「維冠金龍大樓」對外銷售。

受災戶指控,維冠負責人林明輝爲將大樓1樓用途從店鋪、2至4樓用途從集合住宅改爲辦公室,並取消1至4樓B至D1棟之隔戶牆,及爲9樓、13樓隔間變更,且變更樓地板總面積等,竟未委託專業結構工程技師爲結構計算,指示設計部相關繪圖人員逕行修改。

受災戶指出,部分樓層照原結構計算書及建築設計圖經修改重行繪製後,維冠再持向改制前工務局申請建照變更設計,1993年10月審查通過,覈准變更設計,核發建照;然依建築法,主管機關審查建照時,應負「實質審查」義務。

受災戶認爲,改制前工務局應由專業結構工程技師簽證,不得由建築師辦理,然維冠當時提出申請建照、變更建照結構計算書,均由負責維冠大樓建築設計同一建築師張鶯寶簽章,並未交由專業結構工程技師簽證,違反建築法、技師法及建築師法等規定。

受災戶質疑,相關結構計算書有關設計說明及樓板載重部分,均涉及地震事項,其中樓板載重內「地震計算用」的「單位重」欄位均「空白」,相關計算式亦未記載;主管機關對於此等「形式上」審查即可得知的違誤竟未退件,仍予核發建照,自有疏失。

又當時工務局所屬公務員於維冠大樓興建過程中,均未曾至施工現場進行勘驗,致未能查覺維冠於施工過程中有多處違反相關建築法規,導致於維冠大樓2016年2月6日凌晨3時57分倒塌9棟房屋,改制前工務局所屬公務員自有怠於執行職務之情。

另外,主管機關審覈使用執照時,就建築工程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及建築物設備等,應確實查驗,比對是否與設計圖說相符,併爲達到建築工程安全及禁止任意變更使用目的,自應採取「實質查審」;但維冠之A、B棟1樓隔戶牆未經變更設計,即由維冠事後予以拆除。

A、B棟2至4樓隔戶牆未予施作,致使維冠1至4樓A至D棟已打通形成一個大空間,將使建築物底層軟弱偏心扭轉,加速柱破壞,而有與設計圖說不符之情;當時工務局所屬公務員竟未依法令規範確實查驗,逕核發使用執照,其有違法疏失之情甚明。

受災戶認爲,改制前工務局就維冠建造、使照審查、核發既有違法,其所屬公務員亦有怠於執行職務之情,因而使大樓於0206地震中全部倒塌,更使提告受災戶中,家屬子女共計39人死亡;請求扶養費、精神慰撫金、身體所受損害、看護費用損害、房屋毀損、建物內財物等損害國賠1億9289萬元。

臺南市府指出,維冠當年申請建照、隔年申請變更建照,均應適用行爲時法規;當年修正後建築法就主管機關對建照審查型態,已從「實質審查」轉成「形式審查」,即走向「行政與技術分立」,主管機關僅負責建築行政上事務,建築物工程與設備圖說及工程品質,則由簽證專業人員負責。

臺南市府說明,當年工務局確實僅負「形式審查」義務,且依照當時法令,由建築師簽證負責,並無違反規定;且建築師得辦理建築科工業技師業務,僅不得同時執行建築師、土木科工業技師或建築科工業技師業務。至於建築物專業結構工程部分,建築師亦得一併辦理。

因此,有關結構計算書地震靜載重計算欄空白,未填載任何數字或計算式部分,涉及建築專業事項,屬於建築師簽證範圍,非建築主管機關審查範圍;且當時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之主體,乃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並非建築主管機關,改制前工務局並無違反相關規定。

另外,當年建築法系規定主管機關「得」隨時勘驗,非強制規定,賦予裁量空間,則公務員於維冠大樓建築施工過程中,未至現場勘驗,不能認爲已達違法程度而成立國家損害賠償責任。

且維冠申請使照期間,改制前工務局曾派技士依最後一次變更設計圖說,前往現場查驗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及建築物設備等與計設圖樣相符,始發給使用執照,並無怠於執行職務之情。

市府指出,基於「行政與技術分立」原則,維冠大樓倒塌及所致相關損害、損失,乃是施工有無偷工減料,及是否確實按設計圖說施作,是否違反建築成規所致,應屬建築師查覈監造責任,與當時所屬公務員現場勘驗、查驗並無相當因果關係。

臺南高分院認爲,依據當時法規,改制前工務局對於大樓建築結構設計部分審查,着重在審查申請者有無建築師簽證,僅負責建築「行政上」之事務;至於相關設計圖說及結構計算有無錯誤與施工是否偷工減料或違反法令等缺失,均應屬設計建築師應簽證負責項目。

高分院依據建築改進方案相關行政規範制訂歷程,採認內政部爲推動落實行政與技術分立制度,加速建照及雜項執照審覈時效,明文規定縣市政府僅爲書面就行政事項業務審查,另有關建築專業技術部分,則迴歸由建築師或專業工業技師依法負簽證責任,以落實行政與技術分離原則。

高分院指出,當時建築法雖規定六層以上及供公衆使用之建築物結構計算書,應由「專業工業技師簽證」,惟因當時尚無適當數量開業結構工程科技師,行政院、內政部函釋頒訂得暫由經建築師辦理;維冠送審時已有建築師簽證,改制前工務局依此審覈,尚難認有何違法之虞。

至於維冠結構工程簽證均由同一名建築師設計並出具結構計算書,高分院諮詢專家建築師張仁郎意見,張指出,由同一設計建築師辦理結構業務,更易無縫接軌,降低界面整合問題,促進建築安全,且依建築法規定並需負連帶責任,等同於同一建築師責任加重,執行業務時將更爲縝密。

高分院表示,當時建築師既得辦理建築物結構簽證,建築物結構同時交由設計建築師簽證,尚難逕認有悖建築安全之保障,且維冠申請建照時,法既無明文,自無法解釋爲結構計算書應由不同建築師、技師簽證,始符法制,改制前工務局審覈通過自無故意、過失或怠於執行職務之情。

另外,結構計算書上關於地震靜載重計算部分空白,未填載任何數字或計算式,由於乃涉及建築專業事項,依「行政與技術分離原則」,自屬建築師簽證範圍,並非建築主管機關審查範圍,難逕認改制前工務局就該部分之審查,應負責任。

此外,依當時法令,維冠建造過程中,公務員並無到場實際勘驗義務,施工過程中未至現場勘驗,不能認爲已達違法之程度而應由改制前工務局負國家損害賠償責任。即使使照核發應予實質審查,高分院認爲,改制前工務局確已依當時建築法規定爲審質審查。

諮詢專家建築師張仁郎指出,實際勘查範圍是於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及建築物主要設備內採「抽驗」方式辦理,且「隱蔽部分」不列入抽驗範圍,以「目視」或「簡易量測」查驗是否與原核準設計圖樣或竣工圖相符,並將查驗結果填載入查驗紀錄表。

高分院說明,徵諸建築法第70條規定主管機關須於10日內派員查驗完竣,則以機關須面對改制前臺南縣全部建案及人力編制而言,若強求公務員應逐層逐項查驗,顯屬過苛而無期待可能性;當時工務局人員已前往勘驗,並以抽查方式查驗構造、隔間、設備有無與圖說相符,符合法規。

即使受災戶提出監察院於對改制前臺南縣政府審查維冠大樓各項執照調查報告中,指摘主管機關因未落實法令規範審查義務,且於施工過程中未能確實進行勘驗,違法核發維冠大樓建照及使照,肇致維冠因地震而發生倒塌,乃明文要求主管機關於審照、勘驗等過程中,需嚴格遵守實質審查義務。

但高分院表示,監察院主要糾正內容涉及內政部就當時建築法授權制訂行政規範不當、配套法令設計不足、建築施工管理與勘驗制度有欠周延問題,均非屬改制前工務局或其所屬公務員職權範圍內事務,不能以監察院事後糾正意見,遽謂改制前工務局或其所屬公務員有怠於執行職務之情。

高分院審酌,受災戶的舉證,無法證明改制前工務局及所屬公務員於審查、核發維冠建照、變更設計建照及使照執行職務過程中,有何故意、過失之不法,或有何怠於執行其依法所應執行職務之情,並因而致受災戶自由或權利受侵害,則其請求國賠,即屬無據,均不應准許。

29名受災戶不服,指出家屬子女共39人因此死亡,改求償國賠1.9億餘元,上訴二審,但臺南高分院再次判決敗訴。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