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維冠大樓震災29受災戶求償1.9億國賠 二審因這理由駁回

2016年0206大地震造成臺南永康維冠大樓倒塌115人死亡,劉姓受災戶等29人對臺南市政府及市府工務局提出國賠求償2.7億元,一審敗訴後不服上訴,仍被臺南高分院駁回。(本報資料照片)

2016年0206大地震造成臺南永康維冠大樓倒塌115人死亡,劉姓受災戶等29人對臺南市政府及市府工務局提出國賠求償2.7億元,一審敗訴後,受災戶不服上訴,並改求償國賠1.9億餘元,但仍被臺南高分院駁回。此案可上訴。

劉姓受災戶等29人主張,當年的臺南縣政府工務局有到現場實際勘驗的義務,卻未實質到場勘驗,審查覈發維冠大樓使用執照也未依據圖說實際勘查,沒有發現A、B棟1樓至4樓間隔戶牆拆除或未予施做,違反當時的《建築法》規定,應對原告連帶負擔國家賠償責任。

不過,市府主張,維冠當年申請建照、隔年申請變更建照,均應適用行爲時的法規;當年修正後《建築法》就主管機關對建照審查型態,已從「實質審查」轉成「形式審查」,即走向「行政與技術分立」,主管機關僅負責建築行政上事務,建築物工程與設備圖說及工程品質,則由簽證專業人員負責。

臺南地方法院認爲,臺南市政府並非此件賠償義務機關,自不負國家賠償責任;加上改制前的臺南縣政府工務局所屬公務員,在審查、核發維冠大樓建造執照、變更設計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的過程,依現存卷證並無任何故意、過失或有怠於執行職務的情形,判決駁回。

受災戶不服上訴,臺南高分院指出,依據當時的法規,改制前的臺南縣工務局對於大樓建築結構設計部分審查,着重在審查申請者有無建築師簽證,僅負責建築「行政上」的事務;至於相關設計圖說及結構計算有無錯誤與施工是否偷工減料或違反法令等缺失,均屬設計建築師應簽證負責項目;維冠送審時已有建築師簽證,改制前的工務局也依此審覈,難認有何違法之虞。

高分院審酌,受災戶的舉證,無法證明改制前的工務局及所屬公務員,在審查、核發維冠建照、變更設計建照及使照執行職務過程中,有何故意、過失,或有何怠於執行職務的情形,並因而致受災戶自由或權利受侵害,其請求國賠即屬無據,不應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