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警接她陳情電話稱「能陪我嗎」 性騷被記大過提訴訟法院打臉
臺南市警第一分局警備隊周姓警員支援勤務指揮中心時,2023年6月間接獲一名人妻電話陳情,周竟詢問「幫妳我有什麼好處」、「能夠陪我嗎」等,暗示對方要提供性服務交換,警察局認定性騷擾成立,記1大過懲處;周不服對性騷擾及懲處處分均提告,都遭法院駁回。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爲,社會局認定周姓警員成立性騷擾行爲,於法有據;此行徑嚴重破壞人民對警察信賴,玷污警察團隊專業形象,其對警譽所造成損害,衡諸其行爲動機、手段與影響,顯已達到情節重大程度,社會局、警察局處分並無違誤,周訴請撤銷,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判決書指出,一名已經結婚的女子申訴2023年6月12日遭到臺南市警第一分局警備隊周姓警員言詞性騷擾,錄音內容顯示,當天她致電是想請託臺南SPA館與電子游藝場案,表示「幫我跟長官高層說,不要針對那個臺南的SPA館跟電子游藝場,OK嗎」。
女子稱「我直接說了啦,就是一些所謂的半套店拉跟電子游藝場這些八大店家」、「因爲我之前也是做這行的(臺語),我之前跟店家有些誤會,所以我纔會檢舉他們」、「警車就是執勤亮燈這樣子,在店家旁邊警示安捏,看有沒有什麼辦法可以幫我轉達不要針對他們店家好不好」。
女子表示「因爲他們小姐也需要賺錢」,周姓警員回覆「好,包在我身上,那我幫妳我有什麼好處」,女子「阿…你幫我…嗯…因爲說到錢,我真的…」;周說「沒有錢啊,不是錢啊,能夠陪我嗎?」女子「陪你,你說跟你…那個嗎?」周「要嗎?」
女子說「啊…可是巡官,你是公職的人員這樣不好吧」,週迴「這是兩個人啊,妳跟我啊」,女子「可是…可是我現在結婚,而且我現在變很胖欸」,周「沒關係啊」,女子最後說「痾…我再考慮一下好不好,還是你先幫我先跟他們上層講好不好,拜託了,好,掰掰」等。
分局認定周的性騷擾行爲成立,周不服提出申訴,臺南市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及兒少性剝削防治委員會進行調查訪談後,仍認定周性騷擾行爲成立;周不服再提起訴願,仍遭決定駁回。
臺南市警局認定周言詞失檢,情節重大,去年3月再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8條第3款記1大過懲處,周不服提起復審,也遭駁回。周對性騷擾成立訴願決定以及警察局懲處均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訴願、複審決定及相關原處分均撤銷。
性騷擾部分,周認爲訴願機關以事實明確,否決他到場陳述申請,違反行政程序法,他並無對女子說出騷擾言詞;另外,女子事發後持續撥打電話恐嚇威脅要求他和解,這部分對他有利情形,訴願決定卻不採,同樣違反行政程序法規定。
警察懲處部分,周指出,複審決定未查明原委就認定他有言語性騷擾進而記大過1次,違反正當程序原則及行政程序法;過去歸仁警分局有徐姓警員2023年9月間涉嫌跟蹤及性騷擾未成年女高中生,分局卻只記2小過處分。同樣事件不同懲處,也有違行政程序法。
臺南市社會局出庭答辯,電話錄音檔及譯文於再申訴調查委員播放時,周姓警員自承電話錄音中說話男子是他本人,他確有對女子說相關話語;堪認周確有於通話中提及與性或性別有關言詞,違反女子意願事實,且之前程序已經給予充足陳述意見機會,訴願程序原則上採書面審理。
女子於申訴調查訪談時陳述「我當下被嚇到了」、「我覺得我到現在身心非常不舒服」、「我當下聽到很詫異,他用猥褻的語氣說這些話,這每個人主客觀聽到,都會覺得他是對我性騷擾」,堪可採信;至於女子事後是否致電給周要求和解,與相關言行是否構成性騷擾無涉。
臺南市警察局答辯,周性騷擾言詞有錄音檔可稽,事證明確,且經社會局認定成立,各警察機關應依據事實,公正審議獎懲案件,並得視個案情節,核予適當獎懲;歸仁分局他案核屬另案問題,與周案無涉,且情節亦不相同,無法援比參照。
臺南市警第一分局警備隊周姓警員支援勤務指揮中心時,2023年6月間接獲一名人妻電話陳情,周竟詢問「幫妳我有什麼好處」、「能夠陪我嗎」等。記者袁志豪/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