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投訴電話被指態度不佳 南市警員提告勝訴申誡撤銷

臺南市警局第一分局勤務中心周姓警員被投訴指接電話態度不佳,遭記申誡處分,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逆轉獲判撤銷處分。(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臺南傳真)

臺南市警第一分局一名周姓警員擔任勤務中心執勤人員,2023年2度接到民衆投訴交通違規電話,被投訴指態度不佳、言行失當,損及機關專業形象,遭記申誡後他向保訓會申覆,被髮回覆審後,再次被記申誡,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認定他的態度不佳是被投訴民衆糾纏到不耐煩,撤銷申誡處分,判周姓警員勝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周姓警員原本是臺南市警第一分局警備隊員,2022年底被派支援該局勤務中心,2023年9月8日20時許及同年10月6日9時許執勤時,被控接聽民衆電話態度不佳、言行失當,查證屬實,及遭民衆投訴,損及機關專業形象,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6條第1款規定,分別核予其申誡 1次之懲處。

周姓警員不服,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稱保訓會)提起復審,經保訓會以2件所載懲處事由,違失行爲時間相近且類型相同,應整體評價合併審究其行政責任,決定「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爲適法之處分。」市警局依保訓會複審決定之意旨,合併改記申誡一次,周姓警員不服,再提複審被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

周姓警員指出,、關於2023年9月8日趙姓民衆來電詢問遭民衆檢舉交通違規相關事宜,他向對方說明如對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有不妥之處,可向監理機關申訴及聲明異議。但趙某堅決要求提供檢舉人資料,還質問他「月薪多少?」,他有權不予回答,豈能說他未保持平和態妥適說明及處理。

另有關2023年10月6日陳姓民衆電詢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相關問題,周員表示,他已向陳某說明應與交通大隊詢問,而非他所在勤指中心所能解答。他委婉請陳某打104查號臺查詢交通大隊電話,何來態度敷衍、欠缺同理心?複審斷章取義,有違行政程序法規定。

臺南市警第一分局表示,周姓警員接聽趙姓民衆來電詢問遭人檢舉交通違規的申訴管道及檢舉人是否有檢舉獎金等問題,他表示「這個我就不清楚了,我們只有負責開單而已啊!」及「你不要把你的怨氣出在我身上……你就提告啊!就說他胡亂檢舉啊!」等語,造成民衆觀感不佳;另在處理陳姓民衆電詢時,陳姓民衆認爲周員態度冷淡、未提供諮詢服務,於線上陳情反映。他接聽電話態度敷衍、欠缺同理心,造成民衆觀感不佳,影響機關形象屬實。周員確實有執行公務不力情形,經核處申誡1次,並無違誤。

法官當庭勘驗錄音光碟後指出,周員雖與趙姓民衆一些不必要的對話,雖其陳述稍嫌不妥,但觀其前後8分多鐘對話,多在順着該民衆言談時之脾性,這也是因爲民衆不停詢問、質疑,周員並無接聽民衆電話態度不佳、言行失當之情形,民衆陳情指周員情緒化,僅屬一己主觀見解,與事實不符。另對陳姓民衆的對話,尚難認爲周員在接聽電話過程中有何推諉怠忽、無故拖延、態度不佳或言行失當之情形。

法官審理後認爲,市警局作成原處分所據懲處事由之事實認定既有違誤,原處分即不合法;保訓會的複審決定未予糾正,亦有未合。從而,周姓警員訴請撤銷複審決定及原處分,爲有理由,應予准許。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