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國小學童打躲避球起衝突 他抱起同學重摔骨折判賠83萬
臺南鄭姓國小學童去年12月間上體育課打躲避球,曹姓同班同學兩度遭球丟中拒絕出場,同學提醒卻被打,鄭出面制止也遭波及,曹從背後將鄭抱起重摔在地而骨折,鄭及家長提告求償107萬餘元,曹及家長則認對方挑釁在先纔會引發衝突,不爲法官所採信,判賠83萬餘元。
鄭童及家長主張,當天上體育課打躲避球時,曹因在內場綁鞋帶而遭同學丟中,依據規則應出場,但曹拒絕出場,大家就覺得算了繼續打球,之後曹第二次遭球丟中,仍拒絕離場,呂姓同學上前告知規則,遭曹抱起摔在地上且毆打頭部。鄭見狀表示:「你不能打他阿,你被打到本來就要出去」,曹聽到後也出手毆打其背部。
下課後,同學成羣在場地旁休息、聊天,鄭向呂談及「曹不遵守規則,下次打躲避球時,如果曹要參與,我就不參與了」。曹恰巧經過附近聽到便衝向鄭,將鄭自背後抱起重摔在地,坐在腳上並槌打其背部,致鄭左側遠端脛腓骨骨折並生長板損傷、左側踝部挫傷、背部挫傷,經醫師診斷罹長期性創傷後壓力心理傷害,需持續門診、心理諮商約1年。
因此,鄭及家長請求醫療費、就醫交通費、醫療用品、看護費、未來回診費、心理諮商費及精神慰撫金50萬,總計107萬5230元。
曹童及家長抗辯,曹雖患有高功能自閉症仍積極求助醫療院所,也有遵照醫囑按時服藥,平日在校大部分時間均控制病情得宜,與同學相處並無異常。然而,鄭多次挑釁,曾以「神經病」一詞辱罵外,衝突發生當日又再次挑釁在先,他纔會一時情緒失控而爲傷害行爲。
然而,家長同意給付其自費支出醫療費3萬8652元、部分醫療用品費用2萬0892元及部分看護7萬4000元,另在精神慰撫金部分,認曹確實因鄭挑釁在先,一時失控纔會有激動舉動,可見鄭也有過失,應依雙方對其衝突發生所應負責過失比例減輕其賠償責任或免除。
臺南地院指出,參酌校方所提供資料,可知該衝突前因曹早先玩躲避球時被打中又不願出場,而向其他同學稱下次不要讓曹玩或曹是神經病,恰巧爲曹聽到,才發生衝突。惟鄭當時並非在與曹對話,難認鄭有激怒、挑釁曹之意,曹抗辯鄭也有過失並不可採。
法官審酌鄭所提出醫療費用等7項目,其中慰撫金則以35萬適當,認鄭得請求曹賠償費用爲83萬1510元,可上訴。
臺南地院指出,本案事證明確,逐一盤點鄭童及家長所提出醫療費用等7項目,認鄭童得請求曹童及家長連帶賠償費用爲83萬1510元,可上訴。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