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二男童教室內亂跳!撞罕病女同學害骨折 他和爸媽要賠53萬
▲臺南地院審理國小男童撞傷罕病女童案,裁定男童及父母須賠償53萬1千多元。(記者林東良攝)
記者林東良/臺南報導
臺南市一所國小一名二年級男童在教室走道因跳躍欲強行通行,不慎撞倒患有罕病「纖維性骨失養症」的女同學,造成女童股骨骨折等傷害,女童父母提告求償145萬餘元,臺南地院審理後,認定男童及父母應負侵權賠償責任,合計須支付53萬1千多元,本案可上訴。
判決資料指出,男童及女童於112學年度均就讀臺南市1所國小,彼此爲同班同學關係,女童於2023年5月30日12時30分午休期間,站立在教室桌子與桌子的中間走道(僅1人能通行之距離)與同學聊天時,男童明知無法行走通過,竟未要求女童禮讓,仍以跳躍方式通過走道,而碰撞、踩踏到女童之身體及腿部,致原告受傷倒地,醫院診斷爲左側股骨幹嚴重骨折,X光顯示骨頭斷裂分離且變形,認爲屬外力所致。女童父母對男童及其家長提出侵權賠償告訴,要求負145萬餘元侵權賠償責任。
臺南地院審理時,男童父母主張,女童明知自身爲纖維性骨失養症患者,極易因碰觸物體或因肢體運動不當致骨折,卻以雙手肘立於桌上、撐住下巴,而下半身以右腿直立、左腿曲折延伸之不良姿勢站立於走道間與其他同學聊天,適逢男童欲經過走道,乃以前後腳跨越方式通過走道並避免接觸女童,而女童察覺自身不良姿勢可能阻礙他人,即快速將曲折左腿抽回,因而運動慣性受傷,同時又與桌腳發生碰撞,致左大腿先前裝鋼板之骨頭部位再次斷裂,舊傷復發,男童並未碰觸女童,傷害非男童所致,且男童事故發生時僅7歲,對女童爲罕病兒童或左大腿有舊傷情況,全然不知悉,不具備故意亦欠缺識別能力,所以不必負賠償之責。
法院調查後認爲,男童事故發生時,爲國小二年級學生,已進入小學之團體生活一段時間,透過學校及老師之教導與教育,理應知悉教室內不可奔跑、跳躍,亦能識別若奔跑、跳躍可能致他人受傷,卻明知女童站(趴)在走道中間,仍以跳躍方式通過教室走道致撞傷女童,主觀上自有過失,不因男童是否知悉女童爲罕病兒童或左大腿有舊傷情況有差別,況且傷害與女童爲罕病兒童或左大腿有舊傷無關,法官裁定男童與其父母須對女童醫療、復健、輔具、交通及精神慰撫金等,共負連帶賠償責任53萬1千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