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光電弊案開庭 前農委會技正稱修正「小二甲」關門條款有共識

臺南光電弊案今開庭審理,傳喚主導修正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時任農委會林姓女技正,各律師詢問關鍵7-1條「面積未達2公頃,不同意變更使用」原委,她強調,有達成共識才促成修法,但律師質疑其修法程序,連審判長也出面稱本案審理貪污案,而不是行政訴訟。

然而,有律師自行委託專家學者就該法條修正程序進行法律鑑定,並提交庭上,希望納入本案證據,認有釐清的必要。

檢方表達反對意見,認私人委請專家鑑定文書,原則上不能作爲證據,且涉及本案爭點,將調查外文書不但影響心證,不符法律程序,也不具證據能力,建請法官不應採納。審判長指評議後決定。

南檢偵辦光電業者力暘集團與市府經發局共謀小二甲禁令解套方案,以規避繁瑣審查程序及減省申請開發支出費用,起訴前局長陳凱凌及力暘總裁古盛𪸩等15人涉貪污等罪,今傳喚林姓女技士、五天集團周姓女員工等人作證。被告則有能源署太陽光電組前組長林文信、陳凱凌、古盛𪸩等人到庭。

林女表示,確保農地生產完整性,避免東一塊、西一塊,因而修法限縮,增列7-1條文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及都市計劃農業區、保護區農業用地變更作太陽光電設施使用,其變更使用面積未達2公頃,不同意變更使用。

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無第5點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變更使用:(一) 爲自然地形或其他非農業用地所包圍、夾雜零星農業用地。(二) 屬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前經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  司覈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並聯審查意見書或行政院覈定「109年太陽光電6.5 GW達標計劃」列管有案太陽光電專案推動區域。

她強調,時任農委會主委陳吉仲不但在記者會上表示2公頃以下即關門,也在太陽能光電公會意見交換及座談會,指2公頃以下土地未來不受理,至於修法前程序中申請案,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不在此限。

律師也詢問有臺電並聯審查案需有相對應地號此事纔給過,是否出於個人想法?她表示,經臺南市府請示,再以函釋方式補充,有達成共識才促成修法,「沒有地號不予同意」。

周女曾於偵查中,當時將簽約文件等文件上傳雲端,此時文件日期部分空白,再提供各部門自行下載這些文件使用。律師詢及當時供詞屬實,她回答說「是」。

主導修正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時任農委會林姓女技正今作證強調,有達成共識才促成修法。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