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大修獎懲辦法 學生記過可不通知家長
國立臺灣大學日前通過學生獎懲辦法修正案,若學生遭記過,經表明正當理由,獎懲委員會可同意不予通知家長。圖爲臺大校園及學生。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國立臺灣大學日前於校務會議上通過學生獎懲辦法修正案,若學生遭記過,經表明正當理由,獎懲委員會可同意不予通知家長。但家長團體認爲,若學生遭記過是涉及校園暴力、性平事件等重大樣態,還是應該強制通知家長。
臺大學務長朱士維表示,獎懲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學生行爲接受懲戒,應由書面通知本人,個人行爲記小過以上,應由學校以書面通知家長或監護人。本次新增,若經學生表明正當理由,學生獎懲委員會得以附帶決議方式,同意不予通知家長或監護人。
朱士維說明,本次修訂辦法,主要是考量到學生幾乎都已經成年,尤其校內很多碩博生都已經二、三十歲,甚至都組成了自己的家庭。「就看學生提什麼理由。」由獎懲委員會評估合不合理。
實際上,近年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十八歲,不少大專校院也配合修改各項程序,如辦理休、退學不再需家長同意,成績單等也不再寄送家中。
臺師大學務長林玫君表示,臺師大針對較輕微樣態,學校僅會將記過結果通知當事人;較爲嚴重的情事,如評估個案需要輔導,學校纔會通知家長。
家長團體、國教行動聯盟理事長王瀚陽則談到,不通知家長,應限於不影響他人權益或公共安全的狀況,如學生生活紀律問題、報告抄襲等,若涉及校園暴力、性平、霸凌,甚至毒品等違法行爲,仍應該強制通報家長。建議學校可將違規事件區分爲「可彈性處理」與「必須通知」兩類較爲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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