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大1關鍵考量修獎懲辦法 學生記過若有「正當理由」可不通知家長

臺大於校務會議上通過「學生獎懲辦法」修正案,若學生遭記過,經表明正當理由,獎懲委員會可同意不通知家長。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國立臺灣大學日前於校務會議上通過「學生獎懲辦法」修正案,若學生遭記過,經學生表明正當理由,獎懲委員會可同意不予通知家長。

臺大日前修正多條學生獎懲辦法,學務長朱士維表示,辦法第16條規定,學生行爲接受懲戒,應由書面通知本人。學生個人行爲記小過以上者,應由學校以書面通知家長或監護人。本次新增,若經學生表明正當理由,學生獎懲委員會得以附帶決議方式,同意不予通知家長或監護人。

朱士維也表示,「就看學生提什麼理由。」學校不會預設立場,全由獎懲委員會評估合不合理。過去都是學生被記過均要通報家長,但學生可能有各種可能理由,如家庭狀況等,屆時就看學生怎麼提。

朱士維說,本次修訂的理由,主要也是考量到學生幾乎都已經成年,尤其校內很多碩博生都已經2、30歲,甚至都組成了自己的家庭。修改規定等於是將彈性打開,讓獎懲委員做決定評估。

又近年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年滿18歲的成年人可獨立簽約、開戶、申辦門號乃至於結婚。對此,近年各大專校院也多配合修改規定,學生年滿18歲,辦理休、退學不再需要家長簽名同意,成績單等也不再寄送至家中。

再者,朱士維也說,第18條學生於在學期間有勒令退學之懲戒事由,且於畢業後一年內被提報懲戒者,學生獎懲委員會得懲戒之。本次增列學生「修業期間」可包含延長修業跟休學期間,又過去發現有學生自行退學,因此增列「畢業或退學」後一年被提報懲戒者,可追溯自行退學者。上述修正案均於日前校務會議,獲校務會議代表無異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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