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68匝道壓槽化線遭警舉發 駕駛辯「不熟路況」抗罰

魏男於112年10月3日下午4時7分,駕駛小客車,行經臺68線南寮往竹東方向交流道匝道時,車輛自匝道加速車道向左變換至主線外側車道,明顯跨越槽化線。(翻攝GoogleMAP)

新竹魏姓男子日前行駛臺68線快速公路時,疑因不熟路況,跨越槽化線變換車道,遭警方逕行舉發,並由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裁罰新臺幣3,000元。魏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力求撤銷處分,法官審酌相關影像與證據後,認定其違規事實明確,判決駁回其訴求。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魏男於112年10月3日下午4時7分,駕駛小客車,行經臺68線南寮往竹東方向交流道匝道時,車輛自匝道加速車道向左變換至主線外側車道,明顯跨越槽化線。根據警方提供之連續影像畫面,魏車於當日下午4時7分56秒至58秒間,一路閃爍左方向燈、輪胎明顯壓線跨越槽化區域,畫面清晰可見,違規事證確鑿。

魏男辯稱,因不熟地形,當時只是爲了看路邊招牌找南寮溫水游泳池方向才暫停並變道,該處廣告招牌後來也已拆除,認爲不應受罰。惟法院認爲,即使原告不熟路況、意圖確認行車方向,亦不代表可以違規駕駛。身爲駕駛人,仍有依標線行車之義務,難以以此爲免責理由。

監理所則強調,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2款規定辦理裁罰,並無不當。法院最終判定原處分合法,原告所提撤銷訴求無理由,應予駁回。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