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61線涵洞13年未設禁行標誌釀禍 養工分局遭判國賠確定

桃園市大園區臺61線快速道路涵洞,6年前發生行人穿越時遭小客車撞擊重傷案件。(翻攝Google地圖)

桃園市大園區臺61線快速道路涵洞,6年前發生行人穿越時遭小客車撞擊重傷案件。黎姓受害人指控,事故地點路燈不亮、缺乏清楚標誌,管理機關交通部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簡稱養工分局)設置與管理不周,依法提起國賠。案件經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日前判決,養工分局必須再賠償黎姓受害人80萬9580元及利息。養工分局不得上訴。

判決指出,黎姓受害人於2018年12月19日晚間,在大園區臺61線35.1公里涵洞步行穿越時,遭劉姓女子駕駛的小客車撞上,造成胸部挫傷、骨盆骨折、頭皮撕裂傷等多處重創,一度休克送醫急救。事後他指控涵洞照明不佳,且現場未設置停止線、行人穿越線、警示號誌,導致意外發生。

黎姓受害人認爲養工分局未善盡管理責任,依國家賠償法提出913萬餘元求償。原審僅判賠60萬元,雙方不服各自上訴。高院審理後認爲,涵洞確有管理瑕疵,且長達13年未設「禁止行人通行」標誌,亦未及時修復路燈,導致行人誤判可通行,與事故有相當因果關係。

合議庭指出,雖然肇事駕駛劉女有超速、未注意車前狀況等過失,但養工分局的設置及管理缺失同樣是事故原因之一,責無旁貸。最終判決養工分局須再賠償黎姓受害人80萬9580元。養工分局不得上訴。全案仍可上訴。